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类怎么判?刑事案件

杭州律师 2022-04-29 17:33
非法经营罪系列——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类非法经营行为
 
1.引言:烟草行业作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其生产、销售过程一直采用行政许可的模式进行管理。然而,烟草行业的丰厚利润也使一些不法商人不惜铤而走险,试图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巨额利润。这也是我国烟草专卖部门一直在打击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不仅违法销售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涉嫌犯罪,运输、仓储等中间环节也有可能被牵扯其中。
 
2.具体案例——2016年广西崇左张元波、苏东阳非法经营案(判处张元波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苏东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陈怀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张元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简要案情:张元波为帮助从事非法烟草经营活动的越南人“阿某”(另案处理)运输烟草制品,于当日组建了一个名“9.16”的微信群,并将被告人苏东阳、陈怀国、张元福等十几名司机拉入该微信群内。当晚20时许,张元波就在该群内发送信息,让苏东阳等人驾驶面包车到凭祥市友谊镇召化村后山的中越边境“69”和“70”界碑附近拉烟草制品。苏东阳、陈怀国、张元福等人分别驾驶面包车到“69”和“70”界碑附近装货,张元波自己也驾车到装货现场。当晚22时许,苏东阳、陈怀国、张元福等人在装完货物返回凭祥市区途中被凭祥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经检查,苏东阳、陈怀国、张元福等三人的面包车上运输的烟草制品均为软盒红双喜卷烟,且无任何合法手续。经清点,苏东阳驾驶的面包车运输的烟草制品共2500条,价值为人民币15.9万元;陈怀国驾驶的面包车运输的烟草制品2650条,价值为人民币16.854万元;张元福驾驶的面包车运输的烟草制品共2600条,价值为人民币16.536万元。上述三人所运输的烟草制品的数量为155件7750条,共价值人民币49.29万元。)
 
3.法律依据:
3.1《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2010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一句话点评:偷运一车烟,牢房蹲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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