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案无罪判决案例刑事案件

沈阳律师 2022-04-28 05:32
给票据诈骗案当事人和家属提供一个好消息,较高比例的票据诈骗最后判无罪。这跟诈骗类型案件一致,无罪判决比例较高。诈骗罪的认定比较复杂,办案机关也容易出错,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比较高。,提供相关案例如下:,大城县人民法院(2013)大刑初字第80号案中,检察院指控:天泽公司实际所有人为李某军,2008年8月5日,李某军与金傲金属制品厂崔某签订光亮铜米购销协议,从崔某处购入铜米,以转账支票支付货款。2008年9月下旬,李某军陆续从崔某处拉走价值4741775.9元铜米,开具转账支票12张,经银行核对该12张支票为空头支票。所拉铜米大部分经加工生产后出售,剩余铜米被低价出售,所得全部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后天泽公司人去楼空,李某军下落不明。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某军应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案结果:被告天泽公司无罪;被告人李某军无罪。,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军确实签发了空头支票。但是,签发空头支票是否必然构成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对票据诈骗罪规定了5种形式,其中第4项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注意这里法律规定了“骗取财物”。反向分析,非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签发空头支票就不属于这种形式。,本案法院调查:就签发空头支票的原因,李某军陈述是因崔某要求,目的是作为欠款的证明,在签发之时便告知了账上没钱。对此,崔某的证人证言予以否认,称其并不知道系空头支票。但是,崔某在报案之时的陈述与李某军一致,天泽公司业务员的证言可与李某军陈述相印证。综合全案分析,认定崔某在接收支票时明知系空头支票,接收支票是作为欠款证明。,因此,本案并不符合《刑法》第194条对票据诈骗罪的规定。,近期有个天津的案件咨询,是一个职业放贷人,因为要资金周转,从出借人处拆借,有票章不符的情况,虚开700万作手续材料(仅仅是作为出借人要求的担保材料之一,双方均知道属于虚开),用该模式持续经营多年。后借款人逾期,出借人报案票据诈骗。,如果没有其它情节,这种案子应该不构成票据诈骗罪,也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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