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告强奸怎么判?刑事案件

吴律师 2022-04-23 00:49
李某在网上与号称大三学生的韩某达成了一次300元交易,事后李某觉得韩某不错,便约定来一次包宿价格2000元,次数不限。
当天晚上李某与韩某发生了三次关系,韩某很累想要睡觉,但李某却不依不饶,说既然约定了包宿就要配合,于是不顾韩某的反抗,强行发生了第四次关系。
韩某被李某折磨得难以忍受,无奈之下选择了报警,告李某强奸,但李某拿出聊天记录来称,说好的是包宿,我不是强奸,只是嫖娼,不要欺负我不懂法律。
 
那么问题来了,李某和韩某到底谁不懂法律呢?
 
首先,两人都不懂法律,根卖淫嫖娼的行为本身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了法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李某与韩某发生的第四关系构成强奸罪,《刑法》第236条规定,违背被害人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有人可能会问,之前已经说好了包宿,也谈好了价格,应该属于嫖娼啊,怎么变成强奸了呢?
强奸罪具有两个特征,1、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关系。本案中,李某与韩某的前三次都没有违背韩某的意愿,但是第四次韩某拒绝却被李某强上,主观上违背了韩某的意愿,客观上采取了强硬的手段,侵害了妇女的性自主权,所以李某构成强奸。
这一点要记清楚,只要是违背了意愿发生了关系都可以认定为强奸,即便是男女朋友或者夫妻之间,只要是是违背了自己女朋友的意愿强行发生关系,也属于此罪。
还有就是关于包宿的约定,李某与韩某达成的金钱交易但是违法行为,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就是说李某和韩某的包夜协议是建立在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是合同法52条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一,自始无效。
所谓自始无效,就是这个协议从来没有出现过,双方均没有遵守协议的义务,没有义务也就不存在反悔。韩某配合李某完成前三次交易属于自愿认可包宿协议,两人以金钱为媒介发生交易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范畴。
 
不过本案中有一定的特殊性,韩某被侵害,韩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在量刑时可以对李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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