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或企业是否有权做出通缉决定刑事案件

长沙律师 2022-02-03 06:59

从该公司的广告分析,尽管它没有标明是通缉令,但其格式类似警方发布的“通缉令”,除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体貌特征外,广告还写道:“经多方查证,认为xxx(该销售员)在担任公司驻广州销售组销售员期间,有利用职务之便、私刻公章、伪造对账单、签订假合同的嫌疑”。广告上还附有销售员的近照,以及联系电话。因此,这家公司作出这样的广告是不妥当的,!正如有专家说,它虽然是寻找员工的行踪线索,但里面却有该员工“涉嫌违法犯罪”的内容,谁能保证真实性?谁给他戴上“犯罪嫌疑”帽子?如果内容不真实,是不是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如果有人为求“赏金”而实施“捆绑关押”,这算“合法扭送”还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呢?这一系列的疑问给这则广告的合法性打上一个大大的疑问号。

那么,公司要寻找失踪员工的行踪线索应该怎么办呢?小编认为,首先要明确的是,发布通缉令或类似的悬赏“通缉”广告,因为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名誉权等重大权利,必须明确界定其为公务行为,一定要由公安机关来行使。公司首先要有一定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在符合通缉条件下,由公安机关在其权限内发布。而不是如一些专家所说,个人或公司若想悬赏“通缉”,应该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说明悬赏的理由、方式和范围,获批准后方可实施。但是,如果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并未发布通缉令或发布的区域不广,或者公司在没有足够的证据无法报案又想寻找失踪员工的行踪线索,公司就只享有民法上的权利,这就是对不特定的人发出悬赏要约。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要约可以要求寻找失踪员工的行踪线索并自愿提供报酬,但不可将国家机关正式法律文书未认定的员工违法犯罪的事情写入要约当中,但这是一种寻人的要约,与所谓通缉相差甚远了。

不过,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缉拿犯罪嫌疑人,限于国庫的紧张,除重大案件(如马*爵案)会给予提供线索的人奖励外,一般是无奖励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缉拿犯罪嫌疑人的效果。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执行难”问题在网站上开辟了“悬赏执行”栏目,同意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按照执行到位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以现金奖励提供确有价值的线索的知情人。我们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如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自愿出资在通缉令中说明给予提供线索的人奖励,就应当尊重其权利,这样也多少能避免他们自己发布悬赏“通缉”的尴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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