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谅解书与刑事和解协议二者区别刑事案件
刑事谅解书一般指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其内容中可能包含了被害人谅解的前提条件比如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刑事和解协议是加害人以及亲属以认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与被害人基于双方合意自愿协商取得和解协议,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
从以下四个方面简要分析两者的区别:
一、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法律没有对刑事谅解书的案件作出限制规定,只要明确有被害人的公诉案件,都可作出刑事谅解书。
而刑事和解是一个特别程序,适用该程序是有一定的范围限制的,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只有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主要侵害个体法益的轻罪案件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才可以适用和解程序。
二、约定内容的履行
谅解书是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只要被害人自愿接受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的,应当允许,在量刑从轻幅度内可作为考量因素。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和解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如果允许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一旦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罚后,拒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的,将会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被害人能否反悔?
谅解书是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加害行为予以谅解的单方法律行为,随意性较强,被害人可以反悔。
和解协议是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不得无故反悔,但如果被害人却有证据证明和解协议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或出现了签署和解协议时不能预见的情况、确实显失公平的,被害人反悔的,法院可以受理审查。
四、两者量刑调节幅度哪个更大?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对于刑事谅解书及刑事和解协议的量刑调节幅度有作出不同规定:
刑事谅解书: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刑事和解协议:对于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上,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刑事案件在实际已经达成刑事和解的情况下,律师不但要协助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还应要求被害人与嫌疑人或家属签署刑事和解协议(虽然根据相关规定,刑事和解应当在办案机关的主持下进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要求当事人自行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因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比仅取得刑事谅解书的量刑调节幅度会更大且能够防止被害人随意反悔。
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也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九十三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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