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在刑事案件职权有哪些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理规则》的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有以下7个:
1、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依据法律的意思就是对自己依法有权管辖的案件,才能行使相应的职权。
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自己决定,或者执行检察院的决定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
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已经立案的也要撤销案件。
4、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侦察活动完成后,根据证据应该提起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
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有违法活动,但达不到犯罪程度的案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交给其他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的部门进行处罚。
6、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判刑之后剩余时间太短,只有三个月以下的,就在看守所里继续执行刑法,不再转交监狱。
7、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对判决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这三种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基本职权的确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的严格职权规定,既是对公民的权利保护,也是对公安机关的权力限制。只是由于公安机关还有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部分职能在公安机关行使,造成很多人对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限和刑事诉讼基本职能区分不清,才有很多人认为的“110”无所不管。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规范完整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加上相关的配套规范,已经有了数千条的条文,仔细研究才会发现,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和社会一样,数十年来一直在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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