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刑事案件
随着《监察法》的实施和监察委职责的明确,过去主要由检察院直接管辖的贪污受贿案件等部分犯罪的侦查权力已经由监察委行使,检察院直接管辖的案件范围已经大幅缩小。但是,根据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共684条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仍有部分案件由检察院直接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院直接管辖的刑事案件有以下4种:
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对司法人员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院的主要职责之一,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属于检察院直接管辖。
2、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
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是刑诉法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
3、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
公民的住所和工作场所,未经司法程序的批准不得搜查。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非法搜查,本身就是犯罪行为。
4、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如果需要检察院直接受理,层报省级检察院后可以经批准后直接受理。
在对于贪污受贿等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有关案件的侦查权归属于监察委之后,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已经集中于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进行直接的管辖,以体现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直接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如果检察院觉得有必要直接管辖,可以层报省级检察院后直接管辖,这实质上也是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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