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信息产权保护知识产权

牡丹江律师 2022-02-19 00:49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富时A50指数诉讼已经一审判决,据称**富时指数公司准备上诉,但尚未知晓其具体实施情形。在这段时间真空里,我们有必要理清法律上逻辑思路:虽然表面上看这次诉讼仅是**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富时之间的一起“商业合同纠纷案”,但是此案引发的另一个法律问题,也是此案的焦点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关注,即证券

交易信息是否能被赋有产权,如果可以,此项权利究竟归属于谁,以及现行法律法规该如何予之保护。

证券交易信息的生成机制

证券交易信息,是指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在证券交易市场集中交易时产生的,经过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的市场交易数据、行情及因之而产生的其他相关信息,如证券的价格、报价及交易量、股价指数等等。

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生于证券交易的过程中。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申报记录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后汇总,并按一定规则进行排序,形成申报数据库。投资者申报的内容经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自动撮合后,形成成交记录,汇集为成交数据库。与此同时,证券交易所的行情系统生成软件在申报数据库和成交数据库中进行指定指标抽取,结合部分指标的统计计算,形成固定数据格式的行情数据库。交易行情是在撮合投资者的交易指令之后对交易指令和信息加以汇编、采样和编辑的过程。行情的汇编、采样有两种方式:(1)快照型,采不同的时间点,抽取一定数量、结构的样本,以一张快照的方式提供行情信息;(2)信息流型,每成交一笔就发布一笔,发布的行情是连贯性的信息。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行情信息是快照行情信息。

证券交易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判断市场走向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有助于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从而促进证券交易的活跃和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证券交易信息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证券交易信息就没有证券市场。所以,赋予证券交易信息以法律权利,是非常必要的。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主体

从以上证券交易信息的产生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信息的产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由于交易所在加工处理数据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提供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投资交易信息软件开发,将零散的、单个的数据变成了有实际市场价值的数据产品,我们才能得到准确、及时和完整的市场交易信息,才能使我们的投资行为更加科学化。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信息的形成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现实中,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证券交易信息产品的消费却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影响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是指人们不管是否付费,都不能排除他们对该物品的消费。由此,公共物品的消费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所谓的“搭便车问题”。一方面,就公共物品的供给而言,仅凭个人的力量是无济于事的;另一方面,如果别人提供了公共物品,自己是不会被排斥在共同享有的圈子之外的。这就使公共物品对公众有好处,但提供者却无利可图。例如:利用证券交易所产生的交易信息进行场外交易。这种不付费而能够获得“消费”的“搭便车”现象使得信息的提供者———证券交易所,很难从证券信息产品的消费过程中获得足够的成本补偿。这种“搭便车”现象的出现将挫伤证券交易所生成准确、及时、完整的交易信息的积极性,从而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有必要明确证券交易所对其产生的交易信息,拥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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