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案件对执行期间有什么规定涉外纠纷
请求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的法院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的法院请求我国法院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转达。
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办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如何执行期间?
律师解答:
您好,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延长的涉外诉讼期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侦查、起诉、审判中羁押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间;
(2)拘留、逮捕中对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审查期限;
(3)当事人的上诉期间以及审判前送达起诉书为被告人准备辩护的期间;
(4)对于联系司法协助事宜所用时间,应从法定期间中扣除或另行规定时间。
相关法律知识:
人民法院与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请求送达法律文书的,除该国同我国已有司法协助协定的依协定外,依据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以及在华的第三国当事人送达有关刑事法律文书,除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请求方附有送达回证的,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未附送达回证的,由负责送达的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送达回证或者送达证明由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递请求方;
(二)受送达的当事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不予送达;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或者因地址不明及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注明不能送达的原因,由外交部领事司向请求方说明,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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