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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涉外纠纷
温州律师
2021-12-13 13: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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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外仲裁 如何区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责任编辑:潇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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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的剖析
一、当事人情况: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江鸿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民航路5号中汽宾馆8楼。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福建省**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中平路151号。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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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首先,仲裁有利于国际商事活动的进一步发展。仲裁协议都是在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以单独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形式就约定好的,所以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时候,当事人双方就可以直接套用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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