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培训期间算建立了劳动关系吗?其他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张某应聘到上海某贸易公司从事行政工作。9月17日,张某到公司报到后,公司即通知其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入职培训,培训时间与工作时间一致,培训内容为公司业务流程、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教育等。

2016年10月17日,张某培训结束正式上岗。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16日的书面劳动合同。次月,张某在领取工资时发现其工资自2016年10月17日起算,遂询问公司原因,公司答复称张某正式入职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因此工资自该日起算,岗前培训不算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

2017年10月16日,贸易公司决定不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公司认为张某入职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因此支付了张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此张某认为入职时间为2016年9月17日,因此贸易公司应当支付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双方未协商一致,张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培训期间工资及半个月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培训期间,贸易公司与张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2016年9月17日至2016年10月16日培训期间与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张某一个月工资及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案件评析

本案中,严格意义上说,张某在培训期间尚未为公司提供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未在公司岗位上进行工作。但从公司对张某进行入职培训的原因来看,公司显然是以使用张某在其岗位上工作为目的,张某之所以接受培训也是为了达到从事公司岗位工作的要求,能够更好地适应公司的经营业务。因此,相关培训活动构成了公司整个经营业务活动的一部分,与公司经营息息相关。 ?

同时,从管理与被管理的角度出发,张某接受的培训是由公司安排,在培训期间,张某事实上接受了公司的劳动管理,体现了与公司之间的使用从属、人格从属和组织从属的关系,因此张某进行岗前入职培训,实则可认为从事的是广义上的工作或劳动。据此,张某在岗前入职培训期间,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原则,应当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一个月工资及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来源:上海市人社局

延伸阅读
  • 养殖场因环保关停有补偿吗

    一、养殖场因环保关停有补偿吗,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对禁养区内合法的养殖场进行关停的,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要进行经济补偿。,二、相关法律规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

  • 竞业限制争议是否要经过仲裁

    一、竞业限制争议是否要经过仲裁,因竞业限制争议产生纠纷的,是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 合同上有勾画痕迹有效吗

    一、合同上有勾画痕迹有效吗(《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合同上有勾画痕迹的,合同如果是被伪造的或者签订后被修改的,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