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管理及申请程序其他

李东海 2023-10-10 12:22

出口许可证是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证我国出口贸易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管理手段。我国在建国后50年代即开始对出口全面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1956年以后,对外贸易开始由国家垄断,并由少数几家专业外贸公司经营,出口贸易全部纳入计划管理,自1959年开始,取消了出口许可证。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外贸体制进行了改革试点。从1979年春天开始,在广东、福建两省实行了特殊政策,灵活措施,接着又扩大了北京、天津、上海三市的外贸自主权,在这五省市建立了口岸的外贸公司,可以对外成交签约,独立经营。再从1980年开始,外贸总公司的口岸分公司开始获得了经营权,也可以独立经营,这就打破了我国对外贸易独家经营的局面。在外贸出口企业增多,经营方式灵活多样的新形势下,为防止多头对外,相互削价竞争,国家加强了对外贸出口工作的管理,恢复了出口许可证制度。

1980年6月,国家制定了《关于出口许可证制度的暂行办法》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年后,为了进一步推动外贸有一个较大发展的目的,国家又作出了对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的规定,就是将出口商品分为三类,第一类商品由**专业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第二类商品由地方经营和对外成交,而由**专业总公司组织协调,第三类商品为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出口商品,全部由地方经营和对外成交。为保证这一分类经营办法的贯彻落实,对第一、二类商品及第三类中的部分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经过多次调整,1992年底,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曾达到234种(不含向设限国家出口的24种纺织品)。为了进一步演化我国外贸体制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动对外贸易迅速地发展,使我国的对外贸易在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技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轨道上持续发展,同时为了加快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世贸组织)地位的进程,适应关贸总协定关于取消进出口商品数量限制的要求,1992年12月29日,国家颁布了"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办法大幅度减少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由原来的234种,减少为114种,具体商品目录由《国际商报》不定期公布。在这之后经过几年的增减调整,目前,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为115种,按实际操作细分为143种,并按分级发证的原则,配额许可证事务发证商品为21种,特办发证商品为60种,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商品62种。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是外经贸部的窗口单位,为了方便各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增加申领出口许可证及审核签发出口许可证的透明度,现将如何申领出口许可证及出口许可证的审核签发程序介绍如下。

(一)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原则

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各类出口企业出口时均应预先申领出口许可证。

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严格按外经贸部授权的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交叉发证,不得超越授权的范围发征。

3.外经贸部对出口实行计划管理的商品和主动配额管理的商品均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各级发证机关必须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数量发证,不得无计划、无配额或超计划、超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

4.各类出口商计划、配额当年有效,出口企业必须在当年12月15日(含15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5.从当年12月16日起,出口企业需要出货,可按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的出口商品计划、配额或预分计划配额签发下一年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下一年1月1日,并占下一年度出口计划、配额。

(二)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及其发证范围

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及外经贸部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是国家出口许可证的发放机关。

1.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的发证范围:

(1)按规定由外经贸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2)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自营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3)实行单轨制出口计划的进出口企业(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出口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4)没有外贸经营权的中央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及个人出境货物按海关规定需办出口许可证的物品。

2.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的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由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2)在其业务联系地区内,地方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和实行双轨制的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在地方的子公司、分公司规定由特办签发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3)经部批准按就近发证原则由指定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外经贸部京外直属企业出口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含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南京、成都、广州)经贸委(厅)、外贸局的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由省级发证机关签发的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2)地方各类进出口企业及三资企业出口的属省级签发的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3)实行双轨制的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在该地方的分公司、子公司属省级机关签发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4)没有外贸经营的各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个人出境货物按海关规定需办出口许可证的物品。

(三)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1.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即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逾期货物未能出口的,在计划年度内可到原发证机关换证。

2.下列商品不实行"一批一证"制:

(1)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

(2)大米、大豆、玉米、活猪、活牛、活羊、活家禽、冻牛肉、冻羊肉、冻猪肉、冻家禽、冻乳猪、冻乳鸽、大闸蟹、梭子蟹、粟子、鸭梨、哈蜜瓜、香梨、茶叶、烟花爆竹、卫生纸、抽纱、地毯、原油、成品油、煤炭共27种;

(3)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商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6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

3.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和出口单位都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其证面的有效期一般最迟为当年12月31日。当出口许可证需跨年度使用时,发证机关可在当年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直接打到下一年度的2月底,不得再延期。

(四)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各类进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此表内容中须申领单位填写的必须逐项不遗漏地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申领出口许可证联系单,也必须逐项填写并盖申领单位公章;

(3)有效的出口报关合同的正本复印件(必要时须提供正本原件;

(4)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口计划、配额批准文件(正本),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出口计划、配额进行二次分配的批准文件(正本);

(5)第一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进出口企业,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进出口经营要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公函;

(6)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申领出口行可证,应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公函;

(7)出示领证员证。对尚未实行领证员缺席制度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可凭该企业的公函或本人工作证、身份证申领;

(8)发证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领单位提供信用证(可是复印件,也可是正本原件)和说明情况的信件;

2.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

(1)属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供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供外经贸部的批件;重水应提供外经贸部的批件;计算机应提供外经贸部的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2)属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应提供各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对无偿招标商品,应提供各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中标证明书;

(3)对设限国家出口外经贸部特定海关凭"双证"验放的纺织类商品,应提供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可是正本,也可是正本复印件);

(4)承包工程带出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供外经贸部批准的项目批件及带出商品的物料清单和承包工程合同;各地方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供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件及带出的许可证商品的物料清单和承包工程合同。需带出的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招标管理规定办理;

(5)进料加工复出口,凡占用或不占用出口配额的商品,国家部委和地方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供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委厅)主管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文件及海关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6)非外贸单位出口货样时,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公函;

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7)非外贸单位主办出国展销会所带物品,凡需要在外销售或展后不带回国的,应提供外经贸部批推举办展览会的批件及展品清单。

外经贸部授权的部委直属总公司主办出国展览会所带的在外销售的物品,属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提供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及展品清单。

(五)出口许可证的审核

1.出口许可证审核的一般内容:

(1)出口企业的经营权:即该企业是否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所申请出口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权,是否为配额招标商品的中标企业。凡是在外经贸部下发的各类出口计划配额文件中列名的企业,即可确认该出口企业的经营权。

(2)出口商品的数量:凡是出口计划配额管理的商品均需经外经贸部及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二次分配)批准,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均应持有效批件正本申领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严格按批准的出口计划配额签发出口证。

对配额有偿招商品,应审核外经贸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及有关进出口商会签章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对无偿招标商品,应严格审核外经贸部下发的中标通知书、企业名单和企业中标证明书。

(3)出口企业的合同:出口企业应持有效的出口报关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合同中的价格不得低于有关进出口商会的意见或参考主要出口企业同类商品的出口价格。

对国家规定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应审核有经营权的外贸(工贸)专业公司及有经营权的出口企业签订的并经有关商会签章的合同,外经贸部规定进口国(地区)有总代理的,应审核出口企业的合同是否与总代理签订的。

(4)申领单位应与批件指定的出口企业一致,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各项内容必须与批件一致,如出口商、商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或金额等,还应审核出口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有关内容,包括进口国别(或客户)、合同号、报关口岸、运输方式等。

2.其他贸易项下的审核:

(1)以外商投资企业项下的审核:

①外商投资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出示有关部门批准的该企业成立的文件及当年出口配额。

②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批准的生产规模、返销此例,年度出口配额不得超出实际的生产能力,出口商品(包括规格、品种)不得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

②在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时,受委托的公司及出运口岸等应合理。

④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进料加工商品出口,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出口数量之内,出口总量不应超过批准的生产规模。

(2)"补偿贸易"项下的审核:

①补偿贸易项目除按批准文件对补偿商品的品种和数量进行审核外,还应审核补偿金额的多少,补偿金额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定,发证机关在按出口配额发证的同时,需审核出口金额,逐笔累计核销,超出核定的补偿金额时,需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

②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补偿贸易业务,商务部分应按规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时也应由代理公司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及申领出口许可证。

(2)还贷项下的审核:

①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因归还贷款出口产品时,应固定委托一外贸公司代理,由受委托的外贸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及申领出口许可证。

②除有关部门指定代理公司外,还贷企业自行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时,受委托的外贸公司需赁还贷企业委托书申领出口许可证。

(3)承包工程或成套设备需带出商品的审核:

①承包工程带出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有规定办理)应审核外经贸部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件及带出商品的物料清单和承包工程合同。承包工程合同必须真实可靠,并在有效的执行年度内。

②在国外劳务人员的生活物资出口,应审核工程项目、名称、劳务、人员人数,出口物资的品种及数量。

②成套设备带出商品,应审核企业的设备出口合同(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④承包工程或成套设备所带出的商品,必须是工程自用或与设备配套的。

(4)进料加工项下的审核:

①占用出口配额的进料加工,应审核出口配额的批准文件。国家各类进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应审核外经贸部批准的进料加工文件及海关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地方各类进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应审核各地外经贸委(厅)主管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文件及海关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②不占用出口配额的进料加工项目,应审核外经贸部及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海关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根据此批准数量及进料情况核定发证数量。

③钢材、生铁、锌、食糖等的进料加工项目,应审核外经贸部的批件及海关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不占用年度出口度划。

(6)非贸易项下的审核:

样品:

①非外贸单位出口货样时,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免领出口许可证。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的,应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公函。每批货样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②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免领出口许可证;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的,发证机关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展品:

①展览后仍运回国内的展品一律免领出口计算机许可证,由海关监管。

②非外贸单位举办展览会所带物品,凡要在外销售或展后不带回国内的,凭外经贸部批准举办展览会的批件及展品清单签发出口许可证。

②外经贸部授权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包括工贸公司)主办出国展览会所带在外销售的物品,属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举办展览会的批件及展品清单签发出口许可证。

(7)边境贸易的审核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号文件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核签发出口许可证:

①审核出口企业经营权及经营范围,即该企业是否为外经贸部核准的可经营边境贸易的公司及是否有出口配额商品的经营范围。

②对其出口的商品,是否通过指定的边境口岸,向我国陆地边境毗邻国家出口,该商品是否为边境地区自产的。

(8)特种商品的审核:

①军民通用化学品:应审核化工部的批件。

②易制毒化学品:应审核外经贸部的批件。

③重水:应审核外经贸部的批件。

④计算机:应审核外经贸部批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六)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时间

本着为地方、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发证机关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应尽快发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从受理到签发,一般为自受理次日起三个工作日。

(七)出口许可证的退、换证

1.退证:属计划配额管理及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出口许可证签发后,因故未能及时出运的,出口企业可将原出口许可证退还原发证机关,原证中未经海关核销的数量,经原发证机关审核后输回计算机计划(配额)库。退证要求当年计划当年有效,退证时出口企业应将原出口许可的一、二、三联交还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严把退证关,经审核无误后方可作退证处理。

2.换证:按出口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和出口企业都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如因故确需更改证面内容及延期的,出口企业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应重新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赁原出口许可证在原发证机关换证。发证机关在输换证时,应注意审核原许可证中海关签注栏。如海关已在此栏中有核销记录,发证机关经审核无误后按原许可证中的剩余数量换发新的许可证。

(八)丢失出口许可证的处理

1.处理许可证的丢失,主要涉少的是有管理的出口商品,各出口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丢失许可证。

2.凡丢失出口许可证的,出口企业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丢失原因,并附全套丢失证明,在国际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还应及时通知出口地海关挂失备案。

3.发证机关在接到丢证单位的书面报告、有关海关证明及其他证明(国际商报的遗失声明)后,经办人员应先调查核实,并提出具体明确意见,经主管处长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重新发证。不允许用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重新盖章后再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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