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任职资格管理其他

北京律师事务所电话 2023-09-24 16:57

第五十二条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二)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无不良记录。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法而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对所任职的金融机构、企业、公司的破产、重大违规、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且未满五年的;

(四)过去五年内因重大工作失误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中国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核采用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形式。

第五十五条担任下列职务的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应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或十五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并有三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二)担任外资法人机构的副董事长和副行长(副总经理)、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或十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二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三)担任外国银行分行的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应具有四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或六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二年以上);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若不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相应增加六年以上从事金融或八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四年以上)。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监会负责核准或取消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

(二)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

中国银监会授权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核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银监局负责核准或取消本辖区内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外资法人机构的副董事长、副行长(副总经理);

(二)外国银行分行的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

第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适用于核准制的,应由申请人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延伸阅读
  • 金融债权转让具备哪些条件

    金融债权转让具备哪些条件《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债权转让必须具备

  • 金融投资是什么意思,债券与股票有什么区别

    金融投资是什么意思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资本所有者与资本运用者是结合在一起的,经济主体一般都直接拥有生产资料和资本,亲自从事生产消费,投资大多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也就是直接投入资本,建造厂房,购置设备,

  • 金融证券诈骗纠纷可以报警处理吗

    一、金融证券诈骗纠纷可以报警处理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金融证券诈骗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并不属于民事纠纷,所以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