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判决既判力其他
关于代位诉讼判决的既判力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1)债权人对第三债务人的诉讼,在判决后其既判力是
否及于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2)判决既判力所及之人,是否因原告的判决胜诉或败诉而有不同?对于代位诉讼既判
力问题,日本与台湾的学者有非常深入的研究,对于他们具体的观点学说,读者可自行参阅相关文献。显然,解决代位诉讼既判力问题必须在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债务人之间进行利益的平衡,既不能使第三债务人陷于诉,不能使债权人、债务人遭受损害。简而言之,必须在解决代位权既判力问题时既实现诉讼经济又实现诉讼正义。有鉴于此,有专家的观点是:在肯定下列两个前提之后,应认为代位诉讼之既判力不论胜诉败诉皆及于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1)在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下,由于调解与审判内在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加之代位诉讼的独特性,因此在代位诉讼中,法院不能进行调解。同时被告也不能反诉,除非债务人已参加到原告一方,成为共同原告。(2)代位诉讼在法律上应被认为是一种无因管理。
参照民法对无因管理要件的规定可知:首先,债权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其次,债权人系管理他人(即债务人)的事务:第三,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第四,不违反本人的意思。在这一构成要件上,有学者认为,尽管实际上债务人并不希望债权人管理其权利,但由于代位权是法定的权利,因此,即便违反被管理人的意思,代位权人的管理仍应成立无因管理。关于代位诉讼为无因管理的观点,以《合同法》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进一步佐证,该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倘不认为代位诉讼是无因管理,则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必要费用的请求权基础为何?如果肯定了代位诉讼是无因管理,则代位权人在代位诉讼中必须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对应对被管理人(即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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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的债务清偿,则就不存在代位权。比如:赌博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就不能行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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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适用程序
代位权的适用程序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一、代位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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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时效有多久
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时效有多久《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总则》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依据我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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