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律师--精神分裂症属于工伤吗?其他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6日,张某向人社局提出申请,以其在金化集团公司车间因工作原因所患精神分裂症及导致的割腕伤及烧伤申请认定工伤。
2015年4月1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张某不服,向兰州中院起诉,该院作出判决,以人社局对张某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适用法律上没有适用具体条款,该行为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判决撤销并重做。
人社局于2015年12月24日对申请人张某重新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某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意见
张某原系金化集团公司员工。其以工作原因造成精神类疾病和因精神类疾病导致的割腕伤、烧伤为由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其申请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对张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张某举出2009年12月凉州区精神病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病情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因工作环境所致。
张某自己委托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所出具的《张某一案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所患“精神分裂症”与其长期从事繁重工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等证据材料,以此来证明其所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所患精神疾病既非事故伤害,亦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也不属于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印发《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性疾病,张某要求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意见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张某申请认定工伤时所称的因工作原因患精神分裂症以及因此导致的自行割腕伤、烧伤是否属于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经查,上诉人张某所称罹患的精神分裂症不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职业病种类,其也未向人社局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属于患职业病的情形。
上诉人张某称其病伤属于受到事故伤害,但从其陈述来看,未因工作原因发生致其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事故,故其所称的病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原审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申请再审称,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等工作原因,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使其患上精神分裂症。张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七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张某因工作原因造成的精神分裂症而导致的烧伤和割腕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关于“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属于工伤的情形,亦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某主张其患精神分裂症系工作环境恶劣所致,因此本案的核心即在于张某所患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引起。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c.2.2的规定,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疾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
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的内源性疾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疾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疾病。
本案张某患精神分裂症之前既未受到事故伤害或意外伤害,亦未被诊断为职业病,故其所患精神分裂症既不是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也不是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而生。工作环境恶劣可能会影响张某身心健康,从而诱发精神分裂症,但患精神分裂症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张某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因此工作环境恶劣与精神分裂症之间并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其所患精神分裂症系由工作原因引起。
人社局对张某的精神分裂症不予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张某的自残、自伤的确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其自残、自伤系由精神分裂症导致,既然精神分裂症不认定为工伤,自残、自伤亦不应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对张某的割腕伤及烧伤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原审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来源:网络
声明
本平台所推送内容除署名外均来自于网络,仅供学术探讨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男婴医院离世家长获赔88万,律师拿走55万代理费?家长称上当,广州律协立案一年无果
“孩子没了,医院赔了88.8万元,我的律师拿走了55万元。”韦先生无奈道,他自称文化水平低,称事后才意识到代理律师好像骗了他。对此,曾为韦先生代理的律师邓某说,案件起初没收费,但不是风险代理,案件按照
-
村民贷款帮政府建小学 16年追回本金
现年73岁的冯来潮,是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安仁镇新华村前党支部书记。33年来,他始终被一段债务纠葛困扰。1992年,为响应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政策,冯来潮在镇党委书记与教育专干劝说下,将村内四所年久失修的小
-
9岁男童与生父继母出行1000公里,被安排蜷缩在后备箱
近日,“男孩与生父继母远行坐后备箱数小时”的话题冲上热搜,引起网友热议。广东网友汪女士发布视频称,儿子澄澄(化名)与其亲生父亲和继母驾车出行时,被安排躺在后备箱内数小时。据视频显示,澄澄讲述称,“当时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 女子产后撞见男友车内出轨!将第三者拉下车殴打被拘7天,又遭对方起诉……07-18
- 男子为卖淫女介绍嫖客发生性关系,从中抽成!获刑07-17
- 男子自称是工行一支行负责人,实名举报妻子出轨健身教练!07-17
- 女孩在飞机上分娩产婴,警方回应:双方均为16岁且自愿发生关系,不涉刑案07-17
- 9岁男童与生父继母出行1000公里,被安排蜷缩在后备箱07-17
- 男子带病妻跑车三个月收到200多张鼓励纸条贴满车顶,女乘客:以后找对象就找你这样的!07-17
- “父亲死亡80万赔偿金打给姑父”,有什么问题?07-14
- 结婚1年离婚40万陪嫁被判为共同财产07-13
- 娃哈哈宗馥莉陷资产纠纷 原告自称是同父异母弟妹07-13
- 争夺21亿美元遗产 娃哈哈宗馥莉“同父异母三兄妹”出现07-13
- 婚礼大屏惊现20秒不雅图片!新人颜面扫地,谁该负责?07-13
- 新婚妻子彻夜不归,男子急了!女方辩称:去前男友小区是做瑜伽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