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么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其他

武汉律师 2023-09-02 22:50

当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提出实体抗辩时,各个法院有较大争议,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条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即应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的异议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关于担保物权并不存在等主张,可以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之后通过执行异议的程序解决。

该意见的主要理由是,《物权法》新增加的申请变卖、拍卖担保物以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其意义就是便于权利人尽快实现权利,遏制债务人恶意拖欠履行义务的非诚信行为,如果在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担保人、债务人仍可以通过异议的提出而阻却申请程序,那么《物权法》的新规定很可能成为空文,其维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债权尽快实现的先进的立法理念也会落空。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于限定时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于限定时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得继续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当事人如果提起诉讼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程序。

这一意见的主要理由是,申请变卖、拍卖抵押物的程序仅仅适用于当事人对于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形,亦即其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对于主债权和担保物权本身并无异议。因此,如果对于主债权或者担保物权本身存在异议,则当然应通过诉讼解决。

三种担保物权在审查中的处理方式

这两种意见均有其合理性,具体如何处理,宜待司法实践积累到一定程度后,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具体而言,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应当分别对待:

1.抵押权

(1)不动产抵押权。基于不动产抵押权抵押登记的公信力,法院对不动产抵押权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作形式审查,只要其经过合法登记,且债务已届清偿期或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即可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

(2)动产抵押权及浮动抵押权。因动产抵押权及浮动抵押权不一定经过登记,于未登记时,其存在及效力均无法依靠登记确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抵押人及债务人,确认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如果对抵押权人的权利没有异议,应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如果抵押人及债务人有证据证明抵押合同虚假,则应驳回抵押权人的申请。如果法院已经通知抵押人及债务人,但其不陈述意见,嗣后不能据此主张程序瑕疵。

如果抵押人及债务人对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的范围有异议,法院是否可以就无争议部分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新《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从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立法目的考虑,为实现担保物权人尽快实现担保物权,法院可就无争议部分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对类似问题,我国台湾地区“非讼事件法”第73条第1项规定,法定抵押权人或未经登记的担保物权人申请拍卖担保物事件,如债务人就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或其范围有争执时,法院仅得就无争执部分裁定准许拍卖之。

(3)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不待登记即生效力,故其抵押效力、担保范围均不具有公示和公信力,人民法院经询问发包人,如果其对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和内容没有异议,应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4)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为担保一定法律关系所生的现有及将来发生的债权,抵押权他项权证一般仅登记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限额,对每笔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不作登记,故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之前,同样应当询问抵押人,并确认抵押人对所担保的债权没有异议。

2.质权

(1)动产质权。动产质权以质权人占有出质动产为权利设定要件,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特别审查申请人是否占有动产。人民法院经询问出质人,如果其对动产质权的效力和内容没有异议,应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2)权利质权。对于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证券化权利设定的质权,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因此,人民法院应审查申请人是否占有相应的权利凭证。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财产权利,其质权均需进行相应登记后方可设立;因此,人民法院应审查相应的登记证书或通知书等相关文书。

3.留置权

留置权以债权人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权利的设定前提,以债务人在债务履行宽限期内逾期未履行债务为权利的实现前提。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特别审查债权人是否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在债务履行宽限期内逾期未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询问债务人,如果其对留置权的效力和内容没有异议,应裁定准许拍卖、变卖留置动产。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该裁定即成为执行依据。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之四——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李相波

【审判政策与精神】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审查,在性质上,属于“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成就,包括担保物权是否有效成立、主债务履行期是否届满、担保物权的实现是否受到限制等。经审查后发现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且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被申请人仅笼统提出或表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异议,以防止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被申请人提出合理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可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告知申请人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在审查中,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依职权启动听证程序,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到庭接受询问。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适用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自愿和解,可由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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