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约定部份如何认定其他

唐山律师 2023-09-02 11:18

一、借条未约定部份怎样认定

借条书写不规范

2013年5月,卜某向唐某借了17200元,并立了一张借条给唐某,上面规范地写有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但由于当时两人关系不错,所以对于利息等一些具体事项便没有约定。后因没有按时还款,被唐某告上法庭。对于唐某借款给卜某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但因为《借条》中均未明确约定利息,故该笔借款均应为定期无息借款,法院对唐某关于利息的诉求未予支持。

借条未约定部份如何认定

在涉案的借条中,不少因缺少借款期限、利息计算、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导致当事人举证难,实际审理时法官也难以查明纠纷的真正事实。

那么出借人的哪些利息主张能得到支持呢?法官说,如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而在诉讼中又主张借款期限内利息的,除非借款人同意支付,否则不会得到支持;对于借款人超过约定还款期限未按时还款的,或者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出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还款的,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可以得到支持;如果借条中约定了利息,且未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一般按双方约定处理。如果双方的约定超过了四倍的,最高仅支持四倍利息,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借条怎么写才有效

1、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2、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4、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5、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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