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撕毁的借条是否有效其他
【案情】
2010年9月25日,王某到李某公司向李某索要5万元欠款,据王某报案称,其欠条被李某公司会计撕毁,民警接警到现场勘查后发现,王某手中以及一楼阳台上有部分纸屑碎片,但内容无法确定,因此,民警建议王某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王某遂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张某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2011年中秋后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李某答应还款并要求王某携带借条会面付款,会面时,原告依照原告所说将借条交给了该公司会计,并做好接受被告付款的准备,不料被告方收取借条后当即将借条撕碎,原告随即拨打110报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撕碎的借条在法律上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万元就是事实。而且撕借条时,被告并不在场,事后听会计说,原告持欠条来要钱,会计翻帐本发现原告还欠被告7.5万元的料款钱没有给,就要原告写一张7.5万元的条子,原告不肯,会计就把欠条撕掉,当时原告并没有什么反映,半个小时后才报警。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举证借条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该借条原件,已被撕成碎片,在庭审时进行了粘贴,原件有部分内容缺失,剩余内容为:“借条,借到王某OO民币伍万元整,中秋OO还,李某,2010.9.3”。而借条复印件的内容完整,载明:“借条,借到王某人民币伍万元整,中秋节过后还,李某,2010.9.3”。被告对其不予认可,并称借条上李某的签名是真实的,但是其他内容是拼凑的;就算原、被告存在5万元的借款关系,借条被撕毁,也说明债务已经清偿。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发现,对于在全案审理过程中仅有一份证据,即被撕毁后经拼贴的借条,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撕毁的借条的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借条的形式来看,王某举证的借条虽是被撕毁的碎片,但是经过粘贴,借条仍保持了证明双方之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而且李某自己对借条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进一步说明了借条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就借条本身而言,虽有瑕疵,但仍具备了证据的完整性,保持了证明双方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能够反映出双方借款时的真实情况,因此该借条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此时,王某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而李某则负有提供证据推翻王某举证的责任。但是李某未能提供能够证明王某主张的借条债务已经得到清偿的证据。李某仅凭口头陈述显然不足以对抗王某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应认定王某提供的借条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借条属于证据形式中的书证,当事人所提供的书证应当完整,如提供的书证有缺损,举证人应当对此给予合理的解释,否则,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举证人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某所举的借条系撕毁后重新拼贴而成,存在严重瑕疵,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王某应对借条被撕毁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现王某没有证据证实李某未还借款并撕毁了借条,因此王某所出示的借条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评析】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借贷事实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借条的复印件及部分原件的碎片,要想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必须解决原告举证的“借条”的证据效力问题。
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确凿充分,有的案件证据则比较少或者存在种种瑕疵,甚至有的案件几乎没有多少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遵循职业道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从借条的形式来看,原告举证的借条虽是被撕毁的碎片,但是经过粘贴,借条仍保持了证明原、被告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此外,原告同时还提供了一份借条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而且被告自己对借条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进一步说明了借条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就借条本身而言,虽有瑕疵,但仍具备了证据的完整性,能够反映出双方借款时的真实情况。
从借条撕毁的原因来看,原、被告均认可是被告的会计将借条撕毁,但是对撕毁的理由各执一词。原告称是被告同意还款后,原告遂将借条交给被告,但被告会计未付款就将借条撕毁。被告的理由则是,会计在原告来索款时,发现原告还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要求原告出具7.5万元的条据,原告不肯,会计遂把欠条撕掉。笔者认为,借条撕毁的事发当时只有原告及被告会计在场,撕毁借条究竟是何原因和过程已经无法查明,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时,应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称其会计撕毁借条是因为原告尚欠被告木方和模板钱,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倘若原、被告之间还存在另外一笔欠款关系,而原告又不同意出具欠条,被告完全可以另行主张,而不是擅自把借条撕毁,在借条被毁后原告马上拨打“110”,说明原告并不同意被告撕毁借条抵销债务,更何况被告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欠其木方和模板钱,所以被告提出的理由并不充分。因此,被告所陈述的撕毁借条的原因,较之原告的陈述,发生的可能性较低,其陈述的不可信程度高于原告的解释,相反,原告的解释则较为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举证的借条虽被撕毁,但原告及时保留了碎片,经过粘贴后,虽有部分内容缺失,但与复印件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保持了证明双方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而且被告对借条上其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因此该借条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此时,原告主张借贷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而被告则负有提供证据推翻原告举证的责任。但是被告只是抗辩其与原告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一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提出的抗辩理由,也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5万元债务已经得到清偿的证据。被告仅凭口头陈述显然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对原告举证的借条应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存在。
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
综合上面的介绍,对于借条等重要证据,应该好好保管,防止丢失等情形。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借条被撕毁是否还具有证明效力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聊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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