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法规与案例解析: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其他

哈尔滨律师 2023-08-02 13:58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总的来说企业借贷合同分两种,一种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另一种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这里的企业,指非金融的企业,即没有存贷款业务金融经营资格的企业。

 典型案例:

  1、企业间借款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间正常借贷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来源:(2011)浙商终字第17号

  基本案情:2007年12月17日,康盛公司与光宇集团、冯光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光宇集团向康盛公司借款3000万元,冯光成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7年12月18日,盛康公司与光宇集团、冯光成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光宇集团向康盛公司借款4000万元,冯光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康盛公司于签订合同当日分别将款项汇入合同约定的账户,盛康公司于12月18日向光宇集团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陈国华收取融资服务费及利息。

  裁判要旨:康盛公司系提供实业性项目投资、经济信息服务的投资公司,不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从其与光宇集团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内容及双方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康盛公司明显存有融资的盈利性,并不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间正常借贷行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有相应依据。

  2、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损失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付

  来源:(2010)浙杭商终字第1045号

  基本案情:2006年6月6日及2007年6月11日,建工集团恒创项目部向二建公司驻嘉兴办事处各借款20万元,二建公司当即通过银行支付了借款,建工集团向其出具了收据两份,载明暂借款和借款,金额均为20万元。

  裁判要旨:由于本案的出借方及借款方均系企业,双方的借款关系违反了国家有关禁止企业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应认定为无效,建工集团由此取得的借款应当予以返还,二建公司要求归还借款本金40万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由于建工集团占用借款使得己方财产获得消极增加,故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向出借方二建公司赔偿利息损失。

  转自:两高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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