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债权转让,你了解多少?其他
债权转让中的限制性条款
转让协议签约主体问题
涉诉债权转让问题
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时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不良资产剥离的法律性质:
不良债权转让应履行的通知程序与普通债权的不同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不良债权转让生效日如何确定?
在实践中,债权转让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与受让人先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然后通知债务人。这里就涉及到债权转让时点问题,即债权何时发生转让。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自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债权转让自履行通知义务之时。由于债权转让时点的确定性,导致在协议签订后通知前出现权利维护不当的风险。如果以协议生效日作为债权转让时点,则权利维护责任由受让人进行,但受让人的行为是否起到权利维护的效果,是否会招致债务人的抗辩,具有不确定性。同样如果由转让人来维护,同样会存在相似问题。实践中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双方共同维护,并尽早进行通知。
“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非金融机构之间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登报不一定就有效
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这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
任丘市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商贸)起诉华北石油大沃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沃实业)。大沃实业与中国建设银行华北分行在2001年9月28日签订了500万元借款合同,大沃实业法人代表高女士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大沃实业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偿还,该债权经多次转让后由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2007年4月20日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本息634万元的债权价值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世纪商贸,并于2007年5月17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在本案中无论是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商贸还是大沃公司既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银行机构,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已对世纪商贸和大沃公司的“债权转让”一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说:“立华公司与商贸公司转让债权,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提醒: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资料来源:京畿领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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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债务诉讼时效怎么确认
一、不良资产债务诉讼时效怎么确认不良资产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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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保证期间,债权人向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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