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上的工资报酬界定其他
1、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工会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法律将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正常劳动,因此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所获得的工资应与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工资范围一致。
2、假期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因此,法律将在年休假期间休假视同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支付工资。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于产假期间休假被视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因此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获得其在产前于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相一致的报酬。相应地,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都应当被视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假期工资范围应当与年休假工资相一致。 3、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7条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同时,该《办法》第61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
4、代通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金,即代替通知金,其法律性质与经济补偿金不同。代通金是指用人单位提前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免于劳动者一个月的劳动给付义务,因此代通金应属工资性质。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的工资从条例起草者的本意来看,其认为上一个月的工资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最为接近,因此以此标准来确定代通金金额。但各地又对这一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以上海为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此规定参照了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也对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代通金的三种情况进行了例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只有满足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用人单位才需支付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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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咨询热线简介劳动法咨询热线是专门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法律咨询服务的热线电话,其号码为12345。该热线电话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专业的劳动法律咨询服务,以帮助劳动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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