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未书面约定罚息,金融机构亦可提出主张其他

珠海律师 2023-08-01 11:04

  导读:

  罚息,简单的说就是逾期偿还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关于现行的罚息利率标准,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下发的《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条款中均明确约定“对不能按期偿还的本金,在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但有时由于疏忽,难免会忘记约定或忘记在合同条款中注明百分比。该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是否还具有主张罚息的权利,小编将通过自己代理的一起案件告诉大家。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支行与青岛立池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池玉树、陈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1795号】

  【裁判宗旨】

  银行系国家金融机构,其损失包括了借款本金占有期间的罚息损失。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0日,青岛立池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池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支行(以下简称招行香港中路支行)借款,双方签订《授信协议》,但立池公司方持有的《授信协议》逾期罚息利率条款为“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对其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计息”。针对双方争议的逾期罚息利率应如何认定这一焦点问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间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目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虽然立池公司持有的《授信协议》中的逾期罚息利率条款未填写加收的百分比,但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罚息利率应为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30%-50%。根据公平原则,认定本案罚息利率为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40%。一审判决后,立池公司以双方没有对罚息进行约定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答辩意见】

  招行香港中路支行系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罚息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4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该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罚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和调整。同时,该规定第32条也明确规定: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罚息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325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罚息利率系法定利率,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据此,一审法院判令立池公司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40%计算罚息符合法律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人青岛立池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酌定截至2016年3月24日的涉案借款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原利率上浮40%是否恰当。立池公司未按照《授信协议》和《借款借据》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属违约。立池公司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因招行香港中路支行系国家金融机构,故其损失为借款本金占用期间的期内利息、复利及逾期贷款罚息损失。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原利率上浮40%并无不当。并且,罚息系自贷款逾期归还之日起按照罚息利率连贯计算,而立池公司仅对于一审判决确定的部分时间段内的罚息利率提起上诉,而对2016年3月24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接照借款合同约定原利率基础上加收40%的计算标准并未提出上诉请求,应视为其对该计算标准亦是认可。

  延伸阅读

  逾期利息、罚息,别傻傻分不清楚

  逾期利息并非罚息,虽然都是银行对逾期贷款的惩罚,但二者具有显著的区别:

  1、从最基本的定义来区分

  (1)贷款人并未在银行的规定时间内还款,导致贷款逾期,针对未还款部分造成的逾期以致给银行带来损失的情况,银行以日为单位计算利息,这个利息就是罚息;

  (2)逾期利息是指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利息,具体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

  从定义的解释可以看出,逾期利息只是针对本金或利息逾期后产生的罚息,因为罚息除逾期利息外,还有挤占挪用罚息等,所以逾期利息范围小于罚息,下属于罚息。

  2、从计算方式方面来区分

  (1)逾期利息将按银行同期贷款的贷款利率双倍计算;

  (2)而罚息一般是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再增加30%-50%的罚息,具体算法还要具体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人民币利率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以下利率: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

  (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三)优惠贷款利率;

  (四)罚息利率;

  (五)同业存款利率;

  (六)利率浮动幅度;

  (七)其他。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二)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三)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贷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金融机构违规而多收的存款利息或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秦英 徐文杰 高燕

  来源:金融律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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