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伤害”与“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才应认定为工伤其他

东莞市律师 2023-08-01 03:52

 案例一

案例二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确定的时间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内,地点条件是在工作场所内,实质性条件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了暴力等意外伤害。因此,认定工伤应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

  实践中,对于前两个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相对易于辨别。但对如何判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则成为实践中的疑难。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大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中指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传统上,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认为,只有当一事物是另一事物必然发生的原因时,才认为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所谓的“必然因果关系说”。笔者认为,认定工伤亦须坚持此说,对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分析,只有当“暴力伤害”与“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时,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一中,法院维持劳动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第一,李某作为质检员,纠正张某违规操作,所受伤害是履行工作职责所致。这是由于工作而发生的伤害,无关私怨。第二,李某与张某打架虽违反了劳动纪律,但系出于自我防卫,与张某寻衅滋事的打架不同,故不应被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

  案例二中,从整个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分析,齐某被宋某致伤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并无必然联系。因此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此事应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解决。因争执、抓扯、进而发生殴打致伤与案例一中李某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是因违反劳动纪律受伤,后者是因合法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侵害。如果前者与后者等同,就等于放任鼓励职工采取偏激的方式处理工作中的问题,既明明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相悖,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和建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来源: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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