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重整价值的识别问题其他

民事诉讼律师 2023-07-31 04:19

推荐理由

审查企业法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即重整企业的识别问题是法院审查重整申请的关键问题。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结合债务人现有资产情况、债务人股东及其员工、当地党委政府的意见等综合分析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及是否有一定重整可行性。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3破申1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申请破产重整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关键词:重整价值;破产重整;重整可行性

案情摘要

2017年7月19日申请人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2年4月16日,光耀公司在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郭耀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100万,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等。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并支持光耀公司申请破产重整。?

光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管理不善,投资建设项目和融资过多以及为关联公司作担保等原因,造成公司资金链断裂,有关建设项目被迫停工,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成持续状态,并引发大量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公司经营已陷入困境和停止状态。

而由惠州市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光耀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6月30日清产核资报告》(惠民和专审字(2017)第001号)显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光耀公司资产总额为6,403,443,881.04元,负债总额为6,796,141,183.64,净资产清查值为-392,697,302.60元。

?光耀公司提交的《光耀公司债务情况说明》显示,光耀公司涉及帐内帐外经营两部份,债务总额实为7,973,657,922.55元[其中:帐内债务6,796,141,183.64元(即清产核资报告记载的债务),帐外借款债务1,177,516,738.91元。另外,光耀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负债约2,620,717,905.29元。以上债务共计约10,594,375,827.84元。

光耀公司的上述总债务中,已由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认的债务约4,888,054,121.01元(包含为关联方提供关联担保而产生的负债2,620,717,905.29元)。光耀公司称目前约有留守员工39名,截至2016年6月30日,光耀公司应付员工薪酬约9,890,223.06元,员工会议一致同意和支持光耀公司申请破产重整。 光耀公司现仍有主要的优质资产为位于惠州市桥东上东平地段的荷兰水乡八期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约76089平方米,在建商品房项目,总规划建设面积293682平方米)、位于惠州市东平三丈岗的荷兰水乡六期储备开发地块(面积约40605.5平方米)和位于马安新乐村泥城地段的马安新乐储备开发地块(面积约9988平方米),仍具有继续建设和开发前景及开发价值。

?本院经审查认为,光耀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其作为债务人申请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事实表明,光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作为企业法人和债务人身份申请重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以及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和第七十条第一款“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规定,光耀公司申请重整,其申请人的主体适格。?

争议焦点

债务人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具备重整价值

裁判要点

光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虽因经营管理不善,投资建设项目和融资过多以及为关联公司作担保等原因,造成公司资金链断裂,有关建设项目停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引发大量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公司经营已陷入困境和停止状态,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光耀公司仍有荷兰水乡八期在建工程及房产、荷兰水乡六期未开发土地以及马安新乐未开发土地等的优质资产,可以开发利用,仍具有较大潜在的重整价值,若能够引入第三方注入资金进行重整,盘活公司现有资产,继续对上述建设项目及土地进行完善、开发,实现公司整体资产处置利益最大化,有利于维护大量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恢复经营能力,摆脱公司目前的经营困境,且重整后的资产价值将可能高于破产清算的资产价值,重整后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也将高于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率,因此,对光耀公司进行重整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光耀公司提交的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重整预案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并有意向投资人愿意投入资金对光耀公司进行重整,且光耀公司的股东及公司员工,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均支持光耀公司进行重整,愿意积极协助解决重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因此,光耀公司具备重整条件。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案例来源:中国司法案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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