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借他人以从中牟利的法律评析其他

劳动法在线咨询 2023-07-31 01:26

 案情介绍

 01

  主体方面

02

  客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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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方面

案件点评

  2016年5月20日李某套取陕西信合贷款,约定年利率为7.3‰,借款用途为修建商场,但其并没有将信贷资金用于其商场建设中,而是另作他用,于同年5月21日将贷款300万元以2%的利率出借被告赵某某。原告李某取得贷款后私自改变贷款用途,且在取得贷款的当日,即将贷款借给赵某某,其主观上具有高利转贷从中牟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高利转贷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达990600元(1560000元-569400元),结合庭审中担保人王某某述称,赵某某对李某借取陕西信合贷款知情,并且赵某某于2015年6月至2018年8月陆续向李某给付250万元。李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信贷资金管理制度,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144.7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笔者认为,行为人李某肆意改变借款用途,采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办法,将国家贷款从银行借出后,不是用于自己发展生产和正当经营,而是用高利牟取暴利的手段将借款转借绐他人,其行为是利用国家资金坐地谋利,不仅干扰了正常的金融信贷秩序,也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贷款政策,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以打击。

  参考文献

  崔晓丽:《高利转贷罪司法认定中疑难问题》,载《中国刑事法》2019年第4期。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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