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被债务人当场吃了,钱还能要得回来吗?其他

合肥律师 2023-07-30 08:09

今向王某某借款伍仟圆整(5000元),2004年9底前归还。2004年12月,由于周某到期未偿还借款,王某某持借条到周某家讨要,双方话不投机发生冲突,周某一把抢过王某某手里的借余塞进自己的嘴里嚼碎吞下肚,王某某遂报警求助。

关键证据:

举证指导: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辅助证据加以印证,且证据之间应能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有正当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主观上的原因不构成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

  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

  在本案中,王某某主张借据的原件被周某吞下。王某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无法与原件核对的情况下,属于待补强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王某某提供了与鳥·同去讨债的弟弟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与王某某是亲属关系,存在利害关系。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证据也是待补强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因此不能很好地补强借据复印件的证明力。

  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线索是:当日周某拒不还钱,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周某吞下借条后,自己曾打电话报警,某派出所民警曾到场处理。经人民法院核实公安民警的出警记录,王某某的陈述属实。这一证据不仅证明了王某某不能提供证据原件确有正当理由,而且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明了周某向王某某借款的事实。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王某某主张的事实成立。

  法智小编小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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