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警示其他

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 2023-07-30 01:25

? ???自称香港RF期货公司的大陆总代理,宣传可以做“外盘期货”,境内投资者是否可以参与?

案列介绍:

近期,一些机构推广所谓“外盘期货”代理业务,宣称可以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提供渠道,代理香港、纽约、伦敦等市场原油、黄金、股指、外汇等期货投资,国外有什么,就可以做什么,有的还提供“专家”指导、“一对一教学”、期货配资等服务。投资者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开户并缴纳相关费用后,便可通过这些机构的特定交易软件进行“外盘期货”交易。

政策法规:

据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期货业务,境内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境内投资者通过上述机构的交易软件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警示提醒:

对外宣传做“外盘期货”能够赚大钱属于欺诈误导,请投资者不要参与,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 ? ??互联网平台宣传可以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普通投资者是否可以参与?

案列介绍:

近期,一些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群组等方式招揽客户,为投资者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投资者无需开通证券账户,也不需要进行视频认证,仅提供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即可完成注册。投资者在确定操作标的、看涨看跌方向、持有期限,并接受期权报价(即权利金)后,即可买入成为期权的权利方。以看涨期权为例,若行权日个股价格高于约定价格且上涨金额大于权利金,则投资者盈利;若上涨金额小于权利金或个股出现下跌,则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权利金。

警示提醒:

互联网平台没有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内控合规机制不健全,权利金要求过高,缺乏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存在明显风险隐患。此外,这些平台往往使用“高杠杆”“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等误导性宣传术语,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个股期权风险。投资者通过这些平台参与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存在较大的风险,若平台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发生“跑路”等风险事件,自身权益难以保障。请投资者高度警惕,不轻信、不参与,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 ??网络直播平台“非法荐股”活动风险警示

案列介绍:

近期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非法荐股”的不断增多,个人或机构在网络直播平台开通直播房间,成为“主播”“播主”“圈主”,以“股神”“大V”“老师”自居,以“分享炒股技巧”“锁定牛股”“推荐黑马股”等吸引眼球,巧立名目宣传诱导投资者充值购买“金币”“鲜花”等平台虚拟币或礼品。

政策法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网络直播荐股收费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此类活动。直播平台运营机构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主播有偿提供荐股服务,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未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执业的,涉嫌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警示提醒:

投资者获取证券投资建议通过证券公司或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在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请不要与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合作,远离“非法荐股”,避免利益损失。

? ?网络聊天工具“非法荐股”活动风险警示

案列介绍:

近期,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公众号、朋友圈、添加好友)、微博、论坛、股吧、QQ等,以传授炒股经验、培训炒股技巧为名向投资者非法荐股,指挥投资者买卖股票,涉嫌操纵市场,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政策法规:

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互联网运营机构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前端审查和实时监控,及时清理封堵“非法荐股”信息,从事“非法荐股”活动或为“非法荐股”活动提供便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警示提醒:

投资者获取证券投资建议通过证券公司或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在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请不要与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合作,远离“非法荐股”,避免利益损失。

?非法销售“新三板”股票

案情摘要:

2015年12月起,洪某某、邓某某等人控制的安徽某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辖公司、代理销售公司和个体销售人员,通过微信等工具招揽投资者,向投资者推荐“新三板”股票,宣称某只“新三板”股票即将转板上市,可赚取高额收益,诱使投资者高价向其购买“新三板”股票。经查,洪某某、邓某某等人销售的多只“新三板”股票,是其从“新三板”挂牌企业原始股东处低价购入的,再通过高价转售给投资者获取巨额利润。截至案发,以洪某某、邓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共向社会公众销售“新三板”股票金额4348.8万元。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洪某某、邓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作出判决,分别判处洪某某、邓某某等12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缓刑1年至3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50万元。

警示提醒:

上述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微博、QQ等工具招揽客户,大肆宣传某只“新三板”股票即将转板上市,并夸大收益,诱使投资者高价购买,实际上从事的是非法证券活动。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遇有机构或个人宣传高额收益,或者宣称能够提供内幕信息的,请保持理性,不要参与,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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