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该如何制作与签订其他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2023-07-27 01:59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有几项约定属于必备条款,必须要出现在劳动合同上:

(1)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以及身份证号码;
(3)双方劳动关系的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假期;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并不会非常严格地履行上述法律对必备条款的具体约定,像上述第(5)、(7)、(8)项条款,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不会因为劳动合同里面约定每天必须上班二十四小时劳动者就必须这么做,一般情况下,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公司就要支付加班费。

购买社保是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的防护,也是公司所必须提供的,劳动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并不会存在影响。因此,在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及劳动报酬是最重要的,且是司法机关在审理劳动纠纷中会重点关注的。

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主要条款的,会被法院认定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亲笔签名的,视为合同无效。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尽可能地要求劳动者在公司当面签订,以确保劳动合同上的签名是劳动者亲笔所签。实践中,常有一些公司将合同交给劳动者,告知劳动者拿回去签字,于限定的时间内交回公司,这样对公司来说存在很大的风险。若劳动者把合同交给他人代签名,由于劳动者实际上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从法律层面上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这样就变成了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真的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便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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