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纠纷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其他
互联网金融交易基本上都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签署的法律文件多为电子合同,一个项目往往有几十、上百甚至上千人参与,并且分布全国各地,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一旦出现项目违约等纠纷事件,往往涉及较多的法律问题。
一、P2P网贷平台涉及犯罪,借贷合同效力问题
P2P网络借贷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其中的借贷纠纷大部分为民间借贷纠纷,这些纠纷多为因P2P网络借贷平台破产或跑路而产生,大都涉及违规设立资金池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我国法律对P2P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绝对禁止的,但P2P网贷平台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在该平台上签订的借贷合同就一定无效吗?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并不会因P2P网贷平台涉及犯罪而直接否认在该平台上签订的借贷合同的效力,而是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加以区分,坚持民事行为与犯罪行为相独立原则,根据出借人或借款人的借贷行为,分不同情况认定借贷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无十四条以及本规定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因此,法院在认定借贷合同效力时,以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尽管在P2P网贷平台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但只要借贷合同不具备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借贷合同有效。
二、网贷平台担保责任问题
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来看,我国监管机构禁止网贷平台提供担保,明确规定网络借贷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实践中存在部分P2P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借款人在其平台进行借贷,在其网页、广告、宣传册等媒介上载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但在借贷合同中未载明相应的担保条款,那么平台是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尽管监管机构禁止网贷平台提供担保,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P2P平台承担保证义务,在平台承诺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诚信的角度出发,不轻易否定P2P平台保证人地位,否定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网络贷款平台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贷款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网络借贷机构违规提供担保服务,并不影响其承担保证责任。
三、出借人转让债权的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的有关规章等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只允许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但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并不轻易否定出借人与出借人之外的债权转让,多个地方的法院均认定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网贷平台的行为合法有效,网贷平台因此有权以债权受让人的身份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法院在认定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上,适用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只要通知原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四、借款利息的计算问题
根据监管要求可知禁止P2P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综合年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对网贷平台和小额贷款公司做了区分。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因其属于放贷机构,因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而对于P2P网贷平台,法院认定其为中介服务机构,因此对于网贷平台从借款本金里预先扣除服务费、管理费,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并不因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相关服务费和额管理费等而按照实际的借款数额计算借款本息。
关于利息和其他综合费用的计算,监管明确网贷平台撮合的借贷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借款人违约,网贷平台的责任问题
实践中常常出现出借人以网贷平台未尽职审核借款人的信息,不直接向出借人提供借款的信息材料,导致不知晓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无法追偿为由要求网贷平台承担借款人逾期的连带清偿责任。我国法院普遍将网贷平台认定为中介,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中介的法律规定。在法律地位上,平台是中介,只负责提供交易平台和制定交易规则,只承担中介的适当性注意义务和如实报告义务,不对出借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只有在P2P平台故意隐瞒及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下,P2P平台才要对投资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出借人无权要求P2P平台对出借人逾期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纠纷管辖问题
网贷平台上的借贷合同均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及线上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大多数借贷合同均为格式合同,其中的管辖条款常常存在未采取加粗、下划线等提示用户注意的情况。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这一规定规范的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但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同样有可能适用这一规定。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未提请用户注意管辖条款,很有可能导致管辖条款无效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互联网金融涉及大量的线上操作,借贷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均是通过线上完成,借款人和出借人位于全国各地。如果借款人逾期违约,并且也未约定管辖条款,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只能在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之间进行选择。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合同履行地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款人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此时案件的管辖法院是被告(借款人)所在地。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借贷合同应当对合同履行地、争议管辖等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由借款人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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