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的合同中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问题其他
无权处分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此类合同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即为有效,但卖方向买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时,物权行为生效。
争议焦点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书》效力问题;(二)富业公司是否履行了《产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关于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根据一、二审及本院再审查明事实,富业公司与王忠昌、付维鑫于2008年7月15日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二审根据其内容中涉及的转让产权不属于富业公司所有而认定该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并认定该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此类合同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即为有效,但卖方向买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时,物权行为生效。
评 ? ? 论
本案涉及到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解释,对五十一条的解释应当回归到法条本身。《合同法》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理解这一条的关键是怎样理解“处分他人财产”这个短语。“处分他人财产”是一个物权法上的行为,如果对一个物,民事主体不享有所有权,也从未得到所有权人的授权,那么他当然是没有权利处分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因此第五十一条在物权法意义上是完全正确的。最高法院的裁判意见也明确说明未经追认的物权行为不生效。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在法律行为是物权行为时适用是正确的,但是这一条不能适用于债权行为,债权行为是否有效与民事主体是否具有处分权无关,只要符合债权行为的有效要件,债权行为就是有效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申明了这样一个规则,当事人一方不能以合同当事人一方欠缺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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