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擅自下调劳动者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他

南京律师网 2023-07-21 10:47

案情简介

  案例分析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徐某提供的调整工资通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明细表、工资表,可以证实2013年12月市场作出了调整全体职工工资标准的决定,并以此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实际发放,故应当认定自2013年12月起,徐某工资为3300元/月。2014年12月,市场未与徐某协商,未变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即将其工资调整为2000元/月(实发),于法无据,不应予以认定,徐某工资标准仍应按3300元/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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