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随意摆放的法律风险其他

律临 2023-07-19 11:43
通常在便利店促销活动时在门前的台阶上、摆放矿泉水、大米、饮料等促销商品。这些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分析

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6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随着夏季的来临,日晒严重,室外温度高达四五十度,如将食品放在室外,存在被日晒的可能,商品容易出现包装褪色的情况,另外高温环境下,也存在食品虽然在保质期内,但因未按标签标明的要求贮存出现变质的风险。

2.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在便利店内,将食品与润滑油、汽车用品等其他非食品商品混放,存在食品污染的风险。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二条规定,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目前大部分便利店均会将临期的商品退回给供货商,但少量商品在无法退回供应商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临期商品的处理问题,需要按照规定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若因为临期问题处理不当导致生产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还存在经济赔偿风险。

风险防控

加强便利店管理、加大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及考核,落实岗位职责:

1.对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及时撤柜;

2.关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贮存条件并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贮存,如常温、冷藏、通风、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等;

3.每周核对商品保质期台帐,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安排便利店的商品销售,同时将临期商品单独设立促销专区陈列,并提供显著的临期提示牌;

4.对易碎商品的陈列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应做堆头陈列,同时关注客户进店后的行为习惯,避免出现易碎商品破碎带来的不良影响。 法条解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二条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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