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有权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其他

南京律师网 2023-07-16 09: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可见,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及支付方式,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一次性支付,法律应予认可。

基于保护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且这种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失。《婚烟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签订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具有人身属性合同的法律关系;子女请求未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是请求抚养费的法律关系。两者的主体不同,前者系夫妻双方,后者系子女与未直接抚养一方。 夫妻之间对抚养费的规定不排除孩子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明确了子女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对在必要时的审查,意味着符合法定条件时,子女主张增加抚养费可获支持。具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限定条件进行了明确,子女要求增加抚有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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