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对企业的影响其他

法临 2023-07-15 08:46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在社会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傍名牌、搭便车,不仅在日常营运中突出使用权利人的商标,甚至将权利人的商标、字号等权利人标识注册为其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从而对消费者进行误导,这在我们销售企业中尤为常见。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未修订之前,企业在进行名称登记时,登记部门并不会进行在先权利审查,且在事后缺乏有效的监督、受理机关由于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等情况也屡见不鲜,使得该类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诸多痛点。 2021年3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则建立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和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对于优化市场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新《规定》还对事中事后的监管进行了强化,对不合规企业名称的纠正、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方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强化了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 新《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即除了企业登记机关有权主动纠正不当登记行为之外,另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也能够进行监督,在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可以要求登记机关进行纠正。不会造成以往投诉无门的情况。因此,销售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一旦发现不合规的企业名称,即可以要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在维护权益的同时,也降低了维权成本。 2、明确了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的受理机关、期限及处理结果 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首先,该条明确了在侵犯在先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纠纷中,权利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和裁决,且进一步明确了受理机关为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其次,要求受理机关应当就其处理的企业名称纠纷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书面裁决,与此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对比,此次不仅是对处理时间进行缩短,更重要的是要求处理机关出具书面裁决在销售企业维权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一种情况就是起诉成本太高,而由于权责不清的原因,又找不到对应行政处理机关进行处理,造成维权困局。此次修改新规,则明确了受理的行政机关包括期限和处理方式,更有利于企业对自己名称的保护。

3、司法手段与行政手段衔接,加强执行力度 新《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在实践中,许多企业由于不执行企业名称更名的处罚成本极低和行政机关的责任不明,即使被认定为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或构成不当竞争需要更改名称,也经常不及时甚至拒绝执行。此条规定了除人民法院外,只要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在其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逾期未办理的,还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事后的执行起到了非常好的保障作用,对打击企业名称违规侵权具有巨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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