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务与抵押权的设立其他

成都律师网 2023-07-14 11:38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 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设立抵押权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可以用来的抵押财产有哪些? 概括的说,可以进行抵押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并且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抵押权的设立 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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