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人随便当,黑名单上就有你其他
而看在熟人、报酬或者二者皆有之的面上,很多人在半推半就之间就成为了与其毫无干系的公司的“挂名法人”。直到一纸法律诉讼文书寄来,才开始意识到“挂名法人”可能会带来风险,往往为时已晚。
定义
“挂名法人”即是指“挂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其实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但是在生活中人们经常用“法人”来简称法定代表人。
在我国法律中,“挂名”法定代表人并无相关定义。法定负责人是的经过法律程序所登记的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因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出于各种原因并不想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于是就有了所谓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偶尔能见到一些公司的“虚有其表”的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就这么一回事。
然而,“挂名”法定代表人并不能随便当,法定代表人身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也面临着许多的法律风险。
相关民事法律风险危害:
(1)假如实际控制人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所谓“黑名单”)
(3)影响自己设立公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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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万一因为“挂名”法定代表人而被最后列入了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怎么办呢?
??可以通过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相关案例]
? (2019)粤0305民初21481号
? 张大宝与深圳市鑫和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埃威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诉讼请求:
? 请求判令被告鑫和谐公司涤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登记。
?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入职被告埃威特公司处担任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3月24日起在被告埃威特公司的要求下,原告挂名担任被告鑫和谐公司(被告鑫和谐公司是被告埃威特公司的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及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截至今日原告与被告鑫和谐公司并未建立任何劳动关系,原告也未曾参与被告鑫和谐公司的管理与日常经营工作,未曾从被告鑫和谐公司处获取任何收入与报酬。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被告埃威特公司申请离职并于2017年12月22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关系自2017年12月22日终止。同日被告埃威特公司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和《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载明原告离职后,对于其所担任的被告埃威特公司的子公司的法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告离职后,曾多次与被告鑫和谐公司、埃威特公司协商变更被告鑫和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辞去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及身份,但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分别于2018年1月28日向被告鑫和谐公司、埃威特公司发出辞去被告鑫和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律师函。2018年3月原告又向被告鑫和谐公司、埃威特公司发出归还委托人名章(即被告鑫和谐公司的法人章)的律师函。但至今被告鑫和谐公司并未变更工商登记信息,仍然是原告在被告鑫和谐公司处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状态。2018年中被告鑫和谐公司因与员工劳动争议纠纷被申请劳动仲裁,后被告鑫和谐公司未能妥善履行仲裁裁决义务,已被员工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已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号分别为(2018)?0305执7472号、(2018)?0305执7554号。原告作为被告鑫和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因上述案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拉入限高令名单,对原告的生活、工作造成各种不便。原告未曾参与被告鑫和谐公司的经营管理,且从被告埃威特公司离职后几次三番与鑫和谐公司、埃威特公司协商解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但鑫和谐公司、埃威特公司置之不理。
被告辩称
被告埃威特公司当庭答辩称:现在公章、营业执照都在原告处,公司没办法经营,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
被告鑫和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和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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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主要体现在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本案中,张大宝已于2017年12月22日从埃威特公司离职,更未曾在鑫和谐公司实质任职。鑫和谐公司股东会决议亦已表决通过选举王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同时免去张大宝原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职务,张大宝与鑫和谐之间已不存在实质关联。关于被告埃威特公司提出的公章、营业执照都在张大宝处,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抗辩,本院认为该抗辩理由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作为鑫和谐公司不履行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义务的合理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埃威特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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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被告深圳市鑫和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张大宝作为深圳市鑫和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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