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拆除法律法规(危旧房改造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其他

齐齐哈尔律师网 2023-07-13 05:51

1.危旧房改造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危旧房”改造国家层面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等。

各地方政府会有更明确的地方法规知道危房改造。如:北京市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等。

2010年1月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补偿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 最低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

2.危旧房改造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危旧房”改造国家层面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农村危房改造

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等。各地方政府会有更明确的地方法规知道危房改造。如:北京市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等。

2010年1月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补偿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 最低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

3.关于旧房拆迁是什么法律规定

第二章 拆迁程序 第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拆迁人),须持建设项 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房 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交纳拆迁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委 托或自行拆迁。

第六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工商、房管、城建、街 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立,工商营业执照,房屋 翻建(包括扩建、改建)、买卖、交换、出租等手续,但停办手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二年。 因出生、军人复退转、婚嫁等确需在拆迁范围内迁入或分立户口的,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 迁时限等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 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除通知书。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被拆 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被拆迁人接到房屋拆除通知后,应及时到房管、土地等部门办理房屋、土地所有权 或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书面拆迁协议 。拆迁协议应载明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 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拆迁协议须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或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九条 受拆迁人委托的单位实施拆迁时,须持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 迁资格证书。

第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 供情况和资料。

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补偿可采用作价 补偿、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二条 作价补偿应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各类房 屋的重置价格应依法定期确定并公布。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应结合具体情况,对被拆除房 屋所有人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私有和单位自有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被拆 除建筑面积相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 过被拆除建筑面积且在规定安置标准内的,超过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成本结算;偿还建 筑面积超过规定安置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小于被拆除 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参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适当提高补偿费用,具体提高标准由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拆除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应以安置的建筑面积归还产权,原旧房由拆迁 人拆除。 第十五条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 引起变化原租赁合同条款内容的,应作相应修改。

私有房屋所有人自愿放弃出租面积,承租人符合安置条件的,可由承租人按建筑面 积重置价格给所有人补偿,该出租面积由拆迁人与承租人实行产权调换。 第十六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被拆除建筑面积相 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建筑 面积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小于被拆除建筑面积的,按照重 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十七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根据城市规 划的要求,按照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按照重置 价格给予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十八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 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拆除非私有住宅房屋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作出具体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不得超过本条例规定的范围,提出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拆迁 人也不得擅自提高或压低补偿标准。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应依法给予安置。异地安置的,一般 应在房屋拆除时给予一次性安置。

回迁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过渡期限由市、县人民政 府规定。但拆迁安置用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安置用房为高 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36个月。

对不能回迁安置、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适当 增加安置面积。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包括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和具有 营业执照或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拆除住宅房屋,以原使用面积为依据进行安置。对按照原使用面积安 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并不小于本地的安置标准。

拆除少数面积过大的私有住宅房屋,经书面协议、妥善安置后,面积减少部分应按本条 例规定予以补偿。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在规定。

4.农村危房强拆条件

一、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 二、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5日)】。(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

四、根据辽宁省改办发【2000】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五、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

(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 六、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国务院305号令和辽宁省145号) 七、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八、房屋拆迁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九、房屋拆迁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十受理裁决先期工作【行政裁决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是否同意听证会通知,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调解/听证(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价格)。

十一、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15天)。(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裁决到期之日下达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

十二、申请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拆迁人的安置意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给被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安置周转用房权属证明和补偿资金提存证明;关于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请示) 十三、县政府下达限期迁出决定书(15天)。

5.咨询一下关于危房改造的相关规定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相关法律法规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

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

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

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

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

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日内完

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

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

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

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

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

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

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申请资质之日

摘自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及技术标准规范实施手册》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相关法律法规

6.危房征收国家补偿标准

房拆迁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华律网整理186人浏览2020-09-03 11:09:00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是需要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而不同的房屋,拆迁赔偿的标准是不一样的,那么危房拆迁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危房拆迁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危房拆迁的赔偿标准,要依据房屋的性质而定,赔偿的原则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如何处理1、行政裁决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2、行政或司法强制(一)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二)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危房拆迁的补偿标准,要依据房屋的性质而定,补偿的原则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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