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涉及的法律法规(网络购物是否触犯什么法律)其他

南充律师网 2023-07-11 01:15

1.网络购物是否触犯什么法律

实体店会关门吗?你觉得为什么实体店的零售价会比网店里的贵呢?

主要还是国家税收的问题,在实体店里出售的商品零售价里税收占到差不多一半!

在网店里能便宜就是占了没有税收的便宜。

但你想一想比中国先进的欧美都没有出现实体店的倒闭潮,凭什么这么落后的中国会出现呢?

网络购物或其他经济的发展趋势弄不明白的可以参考欧美发达国家,毕竟别人是过来人经历比我们丰富。在欧美亚马逊和Ebay等购物网站卖东西是要被网站抽水的。

目前中国因为是政府主导投资,所以每年财政收入增长30%钱都不够用就是这个原因。

但是政府主导投资只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或者人均收入在1000美元以下作用比较明显效率比较高,目前中国人均收入已经达到4000美元了,政府主导投资的弊端已经显现出来了,像07-08年为了对抗全球经济衰退而投入的7万亿,造成国内货币的大量超发人民币的购买力直线下降。超发的人民币肯定要想办法投资保值,但在国内股市不振,利润高的行业不允许私人投资,利润低的不想做只能都跑去搞房地产了。

现在为了把房地产和基建方面对GDP的贡献降低,让消费重新上升到占GDP的大头,国家下一步就是要慢慢的减少政府主导投资,减少税收让利于民,当税收减少了网络购物上还能占到多大的优势呢?

再说国家不会傻到那个地步让很多人失业的,都失业了网络购物又卖给谁?

2.请问我国有关于网络购物方面的法律吗

1.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的购物方式,正以其便捷、时尚的特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

网络购物因其物美价廉、方便快捷而风靡时下,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网络购物消费异军突起。从而出现大量的网络欺骗,相应的维权举动和措施也就出现了。

2. 责任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但是,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一般仅就商品的品质进行介绍和对外观进行展示,并告知消费者银行汇款账号及购物电话,而不履行告知其企业(或公司)名称及标记的义务,至于该销售商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哪登记、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数目、公司住所地等等问题,对消费者来讲茫然无知,一旦产生买卖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确认。 3. 诉讼管辖 对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来讲,要确认诉讼管辖法院不是一件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确认难。

在传媒上,网络经销商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要调查清楚需要经过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确认难。

对买卖合同来说,对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规定: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网络购物属于提货或是送货问题难确认,主要体现在确认邮资承担主体上存在不确定性。

按照相关规定,若邮资由买受人支付,则符合提货制规定,履行地在卖方;若邮资由出卖人支付,则符合送货制规定,履行地则在买方。现实中,网络购物在对邮资如何承担问题上存在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情形,这对法院认定邮费承担主体带来一定困难,造成确认合同履行地的困难。

4. 网络欺诈 网络具有虚拟的一面,商家可以通过匿名方式与外界发生商品交易,从而逃避管理部门的监管,回避法院调查或者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许多不法商家惟利是图,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打着“打折”、“跳楼价”等幌子,以款到付货、预付定金、支付邮资等为借口,以超乎人们想象的低价为诱饵,来误导、引诱消费者上当受骗。

中国对网络欺诈行为适用法律问题没有详实规定,什么情形下适用民法通则调整,又在什么情形下适用刑法调整,未作明确界定。 5. 自我保护 汇寄款是网上购物采用的主要支付方式,消费者手中除了汇款单,没有其他购物凭证。

由于汇款单只注明了寄款事项,无法具体标明商品的功能、型号等内容,一旦出现纠纷,很难有足够证据来证明卖方应负的责任。加上许多网上交易是跨省市的异地交易,给监管部门受理与查处造成困难。

6. 比如易趣、当当、淘宝等大型专业网站,交易的人次多、规模大、较规范,相对可靠一些。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参考其交易次数、个人信用度、网友留言等几方面,交易次数越多越可靠,个人信用度在80%以上较可信。

在网上看到了好东西,记下它的品牌、价格,然后到大商场找到实物对比价差,价差合理可考虑网购,如果价差很离谱,一定不能贪小便宜,那样很可能买到假货。 7. 广东省网商协会首次展示了“网购维权标准示范网站”标识,吸引了40余家广东网商企业参与申报。

消费者在网购时可以查看网商是否有“网购维权标准示范 网站”标识。广东省网商协会及广东省消委会将负责监督示范网商内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将对不符合标准的网商予以收回标识的惩罚,在网商依据标准重建内 部投诉处理流程、制度前,将不再授予“网购维权标准示范网站”称号。

3.急

淘宝不会承担责任,因为它有自身合乎法律的免责声明。

法律声明

淘宝网提醒您:在使用淘宝网各项服务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本声明。您可以选择不使用淘宝网,但如果您使用淘宝网,您的使用行为将被视为对本声明全部内容的认可。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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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互联网购物的法律还处于缺位状态,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你使用支付宝,实际上就是和卖方(不是淘宝,淘宝只是你交易中的第三方)订立了买卖合同,一旦卖方发生违反合同的欺骗情况,你有主张卖方归还原款并赔偿损失的权利。

4.关于一个购物网站的法律法规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0号令),自2015年3月15日起实施。《办法》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加大了电子商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对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进行规范,不包括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

第二,《办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规则,即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只有实名制自然人或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得无照经营;对于从事平台类电子商务的,只能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

第三,强化了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责任,例如,规定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必须以显著方式对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予以区分和标注。

第四,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例如,新设第十六条即“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5.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

网络购物类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

全国人大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网络购物服务规范》(2008年4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

电子支付类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

6.关于购物的相关法律

最重要的法律《电子签名法》,其他相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有《商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于2013年10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3月15日起将开始实施。

亮点一 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案例: 网购中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想向卖家退货但却无法联系到卖家,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网络维权的相关规定,网购平台最多只能关闭卖家的网上店铺,对消费者来说并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 变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时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但是新《消保法》同时设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尽管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新《消保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二 遭消费欺诈最少也能获赔500元 案例:去超市买东西,商品明码标价10元,但结账时发现收款11元,商家有欺诈行为时,现行消法规定商家最多退还10元货款,然后赔偿10元,也因为赔偿低,许多消费者嫌麻烦,就此放弃了维权。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如按照新《消保法》规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还商品货款10元,同时得到500元的赔付。 亮点三 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案例:开瓶费、包间费、规定最低消费等许多商家霸王条款常常让消费者很头疼,还有美容预付款过期不退等,也让遇到此事的消费者很无耐。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

新《消保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四 经营者义务被强化 电器等商品或者服务有问题 商家要"自证清白" 案例:消费者购买电脑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去找商家,但商家认为产品是人为破坏,不同意免费修理或退还。

以前,即使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最终也会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变化:在新《消保法》当中,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以往,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而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五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案例:消费者网购时购买了心仪的物品,但收到货物后发现实物没有网上介绍的好,于是便要求退货,却往往遭到店主拒绝。现行消保法中并没有关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中类似情况的相关规定,以前消费者在要退货也比较难,除非商品有明显瑕疵,卖家才会退货。

变化:新《消保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新《消保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经。

7.网购有什么法律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如何确认 由于互联网是个虚拟世界, 人们不能像传统商务活动中那样面对面进行交易, 因此很容易产生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商务活动、以及网站如何认定相对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系列法律问题。

案例: 8 岁男孩在购物网站以其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 订购一台小型打印机。当货物送到家里后, 小孩的家长拒绝接受。

交易纠纷就此产生。解决此类有关合同的主体确认问题, 笔者认为在未来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考虑建立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制度。

电子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 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 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

简单地说, 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 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 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

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指出:“从技术层面讲, 电子签名具有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不可篡改性这四大属性决定了电子签名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电子签名问题作出规定, 其中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这里并未考虑到电子签名的诸多特殊问题。但值得欣喜的是, 2004年3月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 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明确了电子签名将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 除公用事业的通告、涉及人身关系和重大财产转移的事项不能采用外,其他的民事活动都可以适用。这说明我国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制度了。

身份认证(A uthent icat ion) 是与数字签名相关的一项重要制度。传统的签名笔迹可以被模仿, 而电子签名势必然也会有被仿造的危险。

所以, 需要权威机构来对数字签名进行管理和认证, 这种机构被称为CA (cert ificate autho rity ) 认证机构。其主要功能有: 签发管理电子商务证书; 产生、管理使用者密钥以及CA 密钥管理等。

网络交易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时, 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经机构验证后, 签发证书。证书上包括持证人的名字,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他的公开密钥等。

在做交易时, 向对方提交证书证明自己的身份, 如对方无把握, 可要求认证机构进行验证。双方可相互验证身份。

很显然, 认证机构在网络安全方面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对于认证机构的管理, 国际上有不同的模式。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 设立专门、独立和非营利性的认证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作法。因为它是完全独立的, 容易获得交易双方的信任; 其非营利性使之不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 其职业能力使之能有效地为客户保守秘密, 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

新加坡1998 年《电子交易法》所设立的就是这样的认证机构。有关人士认为, 鉴于国情, 我国的认证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的市场进入进行管制, 以减少认证中的风险。

实际上中国电信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早在2000 年以前就已共同组建了认证中心, 并在许多大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我们期待在法律的规范下有更多更具规模的认证中心产生, 进一步繁荣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

二、要约和承诺 1. 要约和要约邀请。我国1999 年新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和要约邀请。

该法第14 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 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 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

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 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较完整, 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 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 根据按照交易的性质, 他们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 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

这种观点主张: 在第一种交易中, 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 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笔者认为分析网络广告性质仍然得遵循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商业广告一般视为要约邀请, 但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时, 视为要约。

若网络广告发布者在网络广告特别声明:“不得就其提议作出承诺”, 或“此广告和信息的发布不承担合同责任”, 或“广告和信息仅供参考”等, 则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如果公开表明, 发布人愿意受广告约束, 则视为要约。而在没有上述声明的情形下, 就应该对应要约的构成要件,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 如果网上登载的广告明确规定了价格、数量, 尤其是客户可以将之放入广告发布者指示的购物菜单中, 单击购买即可成交, 说明发布人已经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则广告在性质上就不再是要约邀请, 而转化为一种要约。

第二, 如果广告发布者在主页上刊载的信息, 仅供客户浏览,以提供商业信息, 一般可以认为该广告是要约邀请。如果只是在网站上宣传某。

8.网上购物的法律规定

2015年3月15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下称《处罚办法》)正式实施。

《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将七种行为定义为霸王条款。如商家免除或部分免除售后维修责任;强制消费者使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等等。

也就是说,《处罚办法》施行后,“由……享有最终解释权”、“概不退换”等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将一概视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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