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中国现行的有关盐业的法律有哪些啊)其他

武侯区律师网 2023-07-08 21:23

1.中国现行的有关盐业的法律有哪些啊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1996.05.27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1994.08.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盐加碘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06.30 盐业管理条例 1990.03.0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盐业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问题的答复 2003.04.2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09.04 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碘盐基金转为中盐总公司国家资本金的批复 2008.09.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7.01.24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6.04.28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为实现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加强对食盐加碘工作管理的函 2005.02.17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盐计价公式表的通知 2003.03.25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2003.01.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5.14 国家经贸委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5.08 国家经贸委关于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2.09.0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盐业企业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8.30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5.14 国家经贸委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5.08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2001.02.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0.09.13 团体规定、行业规定 中国轻工总会关于贯彻实施《食盐专营办法》若干规定的意见 1996.11.05 这些法规、规章都是现行有效的。

2.中国现行的有关盐业的法律有哪些啊

行政法规

食盐专营办法 1996.05.27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1994.08.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盐加碘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06.30

盐业管理条例 1990.03.0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盐业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问题的答复 2003.04.2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09.04

部门规章

财政部关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碘盐基金转为中盐总公司国家资本金的批复 2008.09.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7.01.24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6.04.28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为实现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加强对食盐加碘工作管理的函 2005.02.17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盐计价公式表的通知 2003.03.25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2003.01.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5.14

国家经贸委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5.08

国家经贸委关于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2.09.0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盐业企业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8.30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5.14

国家经贸委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5.08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2001.02.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0.09.13

团体规定、行业规定

中国轻工总会关于贯彻实施《食盐专营办法》若干规定的意见 1996.11.05

这些法规、规章都是现行有效的。

3.工业盐按食用盐卖按照什么法律法规处理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

(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

(二)土盐、硝盐;

(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工业盐按食用盐卖按照什么法律法规处理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 (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 (二)土盐、硝盐; (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经营食盐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02年9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已于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3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第三条

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第四条

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非法经营食盐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食盐的量刑标准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3、升格量刑特别规定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盐改法律法规何时出台

盐改进入“落地”期 产业整合空间打开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于祥明)盐业改革正在全速推进。中国证券网记者6日从权威部门获悉,《食盐专营办法》和《盐业管理条例》等涉盐法规正在征求社会意见,有望在2017年上半年正式落地。

盐业体制改革设定了为期两年的过渡期,为企业作准备。目前,31个省(区、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全部上报获批,有些省份的方案正陆续浮出水面。

据了解,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鼓励各省级盐企做优做强,鼓励各地加快组建盐业股份公司,推进企业上市,打造产销一体、跨省联合的产业龙头。另外,中盐总公司也提出“依托资本市场,大力推进整合”,这或进一步增加整个盐业体制改革“投资机会”的释放。

“从我们已经掌握的数据来看,各地的盐价比较平稳,有些地方盐企的出厂价格甚至下降。” 太平洋证券研究助理段一帆对上证报记者表示,盐业体制改革将对整个产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产业整合不可避免。

中国证券网记者注意到,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盐业体制市场化改革促进产业集中度的提高和企业的发展壮大。以美国为例,盐业生产流通完全实现了市场化运行,美国盐企由近100家盐厂经过兼并重组形成了6家盐厂的经营格局。数据显示,美国年生产盐约4000万吨,其中4家大型集团控制着全美约90%以上的盐业市场份额。

在业内人士看来,逐步放开市场后,盐业企业做优做强势在必行。对此,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鼓励各省级盐企打造产销一体、跨省联合的产业龙头,推动企业市场化进程,并积极创新商业模式。

中盐总公司作为我国盐业龙头企业和唯一中央企业,将率先改革,通过市场竞争成为促进盐业结构优化、带动盐业进步,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盐业公司。

中盐总公司在2017年工作要求中提出,“积极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和盐业体制改革精神,优环境、强实力、增活力、提效率。”具体包括,带头改善行业环境,引领行业有序竞争,化解过剩产能;依托资本市场,大力推进整合等等。

“未来几年,中国盐业产业整合有望打开想象空间,拥有强大销售资源的中盐总公司注定是重要力量。”段一帆分析说。

行业专家告诉中国证券网记者,以前定点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只能把食盐卖给批发企业,由批发企业进行销售,而且有一定的区域限制。改革后,将改变这种批发企业的“独家销售”模式,盐业生产企业将更自主地进入市场。简而言之,食盐以前是“独家经营、计划管理、国家定价”,改革之后将更加灵活。

当然,“无论是盐业生产企业,还是销售企业,在改革后都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其结果将是‘强者恒强’,实力弱小者无疑将被淘汰。”段一帆说。

2016年5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标志着中国盐业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根据该方案,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7.贩卖盐巴用那条法律法条

贩卖私盐,涉嫌非法经营,具体的法律责任,要看具体的情形。从数量上讲,低于20吨的,可以行政处罚: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超过20吨的,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

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八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十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二、《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第三条 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第四条 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8.贩卖盐巴用那条法律法条

贩卖私盐,涉嫌非法经营,具体的法律责任,要看具体的情形。从数量上讲,低于20吨的,可以行政处罚: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超过20吨的,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

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八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十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二、《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第三条 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第四条 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9.盐业受食品安全法制约的条款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而盐业法规有规定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照《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除《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取消的项目外,主要存在以下《食品安全法》八项未作规定的地方,需要按照盐业行政法规开展食盐专营管理。

一、《食品安全法》对食盐专营未作规定之处

(一)食盐专营主管机构的特别规定

《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关于盐业主管机构的规定,是《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没有规定之处。

《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二)食盐产销的特别许可监管

《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设置的食盐定点生产、食盐批发许可制度,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没有规定之处。

《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三)禁止生产食盐的范围不同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一)(二)(三)(五)项是《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之处。 ……

(四)碘盐卫生监督职能

涉及碘盐监督,《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没有规定之处。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碘盐标志的特别规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条中有《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涉及标识没有规定之处。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等等。

受字数限制,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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