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安全的法律法规(银行卡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杭州律师网 2023-07-08 06:58

1.银行卡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银行卡的含义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单位卡的申领和使用

1.申领

(1)申领单位卡的单位,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申领单位卡时应提供开户许可证、填制申请表,还需提供发卡银行要求的其他企业资料;

(3)符合条件并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发给申领单位银行卡;

(4)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2.使用

在使用银行卡结算方式时,应遵循以下几点规定: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银行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或者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3)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4)需向账户续存资金的,应该使用转账方式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三)信用卡的透支

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对单位信用卡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规定如下:

1.单位卡的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单位卡同一账户的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四)单位银行卡的销户

当不再继续使用银行卡时,应主动持银行卡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如果办理销户时账户内还有余额,银行会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予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的,只有在还清透支利息后,符合下列情况的才可以办理销户:

1.银行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银行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3.银行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银行卡45天的;

4.持卡人要求销户或者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银行卡45天的;

5.银行卡账户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生交易的;

6.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办理销户时应当交回银行卡,有效银行卡无法交回的,银行直接予以止付。

(五)银行卡的挂失

银行卡丢失后,使用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如果因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赔偿该损失。

2.银行安全保卫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涉枪、防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3.急求我国法律在对银行网络安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0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法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4.急求我国法律在对银行网络安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网络安全:

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0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法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5.有什么相关法律保障银行存款安全

《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人的保护规定有:

(1)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5)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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