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法律法规会议记录(关于物价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他

宁波律师网 2023-07-07 00:14

1.关于物价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价格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该店家并没有违反价格法之规定。

可以试试价格欺诈和显失公平来退,但是一般比较难。

如果该店家是在一个规范管理的市场中:

你首先可以要求市场管理部门协助;

其次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

或者拨打12315消费热线进行投诉;

2.学学习法律法规活动会议记录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hsm05152014年XX小学学习法律法规活动会议记录活动专题及内容:教师法时间:2014年8月1日主持人:朱校长参加人员:全体教师会议内容: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推进依法治校”为主题,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纲要和决议,大力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全体师生员工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师生员工宪法和法律意识;引导学校广大师生员工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努力维护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稳定大局,为我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标任务我校“法律进学校”活动的主要任务:一是结合课堂教学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法治理念深入师生心中;二是大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师生依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师生的切身利益;三是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学校文化建设相结合,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提升师生的法律素质。三、活动对象、内容和要求“法律进学校”活动的对象:全体教职工。

1、活动对象都要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努力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43。

3.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参考资料

答: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参考资料有:

①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②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③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④价格认定依据规则;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⑥价格法实施细则;

⑦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展和改革委第22号令)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 《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 《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反价格垄断规定》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办法(试行)》 《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发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福建省公路客运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价格鉴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福建省物价局集体审议》 《福建省物价局组织专家评审价格暂行办法》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规定》 《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4.安全驾驶法律法规的学习记录

时间:2015.1.30

地点: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阳庆康

主题:驾驶员交通行为的规范

参加培训人员(签字):

一、减少交通事故,做到文明驾驶,规范自身的交通行业,做到以下几点:

1. 学习交通法规,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民警指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

2. 坚持车辆“三检制度”,安全设备保持安全有效,不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车容要保持整洁。

3. 驾驶车辆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严禁车交给非司机驾驶。不驾驶超员、超载的车辆。

4. 驾驶车辆时要精神集中,不准在驾驶车辆时闲谈、吸烟、饮食,严禁疲劳驾驶、酒后开车。

5. 礼让三先,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乱掉头,不闯单、禁行线,不闯红(黄)灯,不抢道,不插队,不乱鸣喇叭,不开赌气车、英雄车。

6. 驾车行经人行横道、电、汽车站或车多人多的繁华街道,要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7. 要注意礼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和礼宾警卫车队,不准乱插礼宾警卫车队。

8. 停放车辆时,应在停车场或指定地点的停车位内依次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停放时要关闭电路,拉好制动器,锁好车门。短时间临时停放,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二、驾驶机动车中以下行为不得有:

1.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4.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5.急求~ 教育局 依法行政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计划

主题词:法律 学习 培训 通知

抄 送:市法制办、市司法局,

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高邮市物价局综合

科 2008年1月

8印发

共印20份

高邮市物价局

08年度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法制工作,增

强干部职工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治价水平。

现制定 2008 年度全局法律法规

知识学习培训计划:

一、学法目的

通过学习培训,全面提升物价干

部职工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能

力和水平。

二、组织领导

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工作的领

导,将学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

程,由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

管领导负专责具体抓,各职能科

室负责人及法制员经常抓,建立

起分层负责,齐抓共管的组织领

导机制,切实做到责任明确,工

作到位。

三、学习内容和方法步骤

按照总体规划,我们拟定:

1、深入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

律,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意

识。营造学法、普法、执法的良

好氛围。

2、深入学习与价格工作密切相

关的专业法律法规。

3、及时学习新颁布和新修订的

法律法规 (具体学习培训安排见

附表 )。

四、学习要求

(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

强法律知识学习是依法行政的重

要基础,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律宣

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提高依法行

政能力和水平,增强依法治价的

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

会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本局干部

职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制素质。

( 二 )坚持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与严

格执法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

自学结合,相互交流和专业授课

相结合。

( 三 )确保学习时间和效果。全局

干部职工每人自学时间不少于

100 小时,并要认真做好读书学

习笔记,每人参加集中学习的时

间不少于 60 小时。

附件: 2008 年法制法规知识学

习培训计划安排

2008 年度法制法规知识学习培训

计划安排

6.法律咨询,有关物价法

如果你购买的笔记本,明显高于同类机的价格,经营者的行为就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四项之规定,涉嫌价格欺诈,你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货,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

如果经营者不退,你可以依法向工商部门或者物价部门投诉,要求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法律链接:《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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