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什么叫适用法律错误)其他

重庆律师网 2023-07-05 10:17

1.什么叫适用法律错误

法官判案用的是.三段论

大前提

小前提

结论

以法律为大前提,以事实为小前提来适用法律

如果事实没错,但是大前提错了,那么结论肯定错

举个例子

大前提(法律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小前提:一个美女小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和一个男人发生了性关系。

结论:小王犯了强奸罪

这个结论就是错误的,就就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因为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才是强奸

而事实是一个女的把男的强奸了

结论是女的不能构成强奸罪,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女的强奸男的构成强奸罪

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具体行政行为要撤销吗

根据《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地二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具体来说: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并可同时在判决中明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基本事实根据。如果收集的证据已能认定基本事实情况,即使缺少一些枝节情况的证据,也不能认为是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直接违背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结果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义不符,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包含四种情况:第一,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第二,由于行为性质的划分错误或者同一性质的行为因具体情节不同,应当适用该法的某条某款,却适用该法的其他条款,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第三,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第四,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3.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可能影响正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这种程序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另外,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重要程序,如进行罚款不给罚款收据等,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也适当,仅仅是在送达法律文书的期限上超过了一点,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可以不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但应当指出超过法定期限这一错误,以便行政机关今后严格依法办事。4.超越职权。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超越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不属于它职权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处理。行政机关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判决于以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自决定时起就无效。5.滥用职权。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权限范围以内,但行政机关不正当地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违反政纪或者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把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3.何谓适用法律错误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例如对直接进口和委托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进口医疗器械但不能提供合法进口手续的行为属于涉嫌走私,本应该适用《海关法》,而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处理就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2,应当适用该法的某条某款,却适用了该法的其他条款。例如对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第25条第(五)项,而适用了该条例第19条以“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处罚。

4.人们行政诉讼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有哪些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如根据法律规定,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

二、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对于已经明确废止或者失效的法律,在其以后仍然作为法律依据进行处理。对尚未施行的法律,在处理中作为法律依据引用。

三、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引用了此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也有这样的案例??《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 四、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 “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一章的相关条文作了以下明确的规定: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更是作了详细的适用规定。

实践中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中的裁判理由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 苏州盐务局在依职权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虽然适用了《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未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没有依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之《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该案指出“……被诉告知书有可援引的法律依据而未援引,应属适用法律错误。

” 六、只是引用法律名称,而没有引用相应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中的裁判理由指出:……衢州市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对辖区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管理和调整,但其行使职权时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被告在作出《通知》时,仅说明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但并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故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5.一适用法律错误,是谁的错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院应当再审。

一、“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法律”是指:

1.法律;

2.法规;

3.司法解释。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主要是指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明显不符的:

A.多数人认为案件性质与案由基本一致,案由应当体现案件性质;

B.确定案件性质的的主要目的是为案件确定适用法律的标准/准则;

C.确定民事案件性质非常重要,没有正确的确定案件性质就没有法律的正确适用。

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的:

A.民事责任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定/约定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B.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之间约定,实际上是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私自创设的法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限制性/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就具有很高效力];

C.判决中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适用已经失效/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法律的顺位规则[主要是指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顺位规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适用规则/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的适用规则/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则的原则/后法优于前法/作出符合当事人合意的解释。

6.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认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的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6.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情形有哪些

将合法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导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适用条款错误。

它包括适用法条错误和款项错误。没有按照适用法条中必须适用的部分执行。

适用无效的法律法规。遗漏法条。

被处理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性规章的情形。所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

主要表现在:(一)、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二)、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四)、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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