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学校法律法规(农民工子弟校需要什么条)其他

重庆律师网 2023-07-04 18:55

1.农民工子弟校需要什么条

全国人大于1995年出台的新《教育法》有三项规定与民工子弟学校直接相关,具体如下: 其一,《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对设立教育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不存在法律争议,尤其《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该法由人大常委会2003年8月27日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办校的行政审批制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教育法》第27条可以看作这一条款的下位规则。“黑户”民工子弟学校的关键不在于国家实行“行政许可”,而在于国家采用什么标准审批“行政许可”。

其二,《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虽然条款对什么是“合格教师”、什么是“符合标准的场所和设备”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不用多想就知道,如果用要求公立学校的标准来要求没有国家投资、立足于“让孩子有学上”的民工子弟学校,等于扼杀民工子弟学校。

想要保全民工子弟学校,惟一的出路就是施行双重标准。对此《教育法》没有倡议,也没有禁止,是开放的。

其三,对民办学校最不利的条款应当是《教育法》第25条第3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营利”的规定,条件比《义务教育法》苛刻了,可以看作立法者给出了不怎么友好的“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调子,甚至可以读出立法者压制“民办学校”的立法意图。

《义务教育法》和《教育法》同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根据“新法高于旧法”的法源效力原则(比较《立法法》第83条),《教育法》的“民办学校不得营利”规定当属有效。但如果考虑到,国家当时??其实至今仍然如此??没有财力或者说没有投入足够的财力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国策,那么这个条款是否“明智”,就值得商榷。

(18)好在常识说明基础教育是赔本事业,1995年时期的民工子弟学校多半属于良心行为,故不会因此受多大影响。另外,适用“营利”和“以营利为目的”这样的不确定概念时必须先作解释,只要愿意,适用者完全可以利用其裁量空间对民办学校表示友好。

2.限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的规定

限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1。

当前农民工子女教育面临的问题: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是我国当前和今后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重 大问题,是一项影响范围广、涉及方面多、解决难度大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及政府部门的统一协调和齐心协力才能有效解决2。 中央教科所教育发展研究部课题组认为: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所面临的问题:不能适龄入学及失学问题严重;入学、就学过程中的不公平问题明显;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频繁流动打乱了学校既有的教育教学及管理秩序;不同地区教育内容的衔接问题日益突出;简陋的民工子弟入学需求成为政府管理上的难题。

3.就读重庆民工子弟校的条件

需交验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一)父母或监护人的从业证明材料。

进城务工农民与辖区用工企业签订的用工合同;辖区工商部门签发的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执照;其他从业证明材料。

(二)进城务工农民及其子女在辖区内居住的证明材料。

所辖镇街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或流动人口居住证;在辖区内购置的房产证明或在辖区内承租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务工单位出具的在职工宿舍居住的证明。

(三)身份证及证明进城务工农民户口性质与申请就读学生之间监护关系的材料。

(四)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同意其借读的证明材料。

就读小学、初中一年级的新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异地借读的证明材料;就读初中一年级的需要提供小学毕业的证明材料。

进城务工人员凭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流动人口居住证、租房合同、学生学籍证明即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子女入学申请,并办理入学手续。

全国人大于1995年出台的新《教育法》有三项规定与民工子弟学校直接相关,具体如下:

其一,《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对设立教育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不存在法律争议,尤其《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该法由人大常委会2003年8月27日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办校的行政审批制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教育法》第27条可以看作这一条款的下位规则。“黑户”民工子弟学校的关键不在于国家实行“行政许可”,而在于国家采用什么标准审批“行政许可”。

其二,《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虽然条款对什么是“合格教师”、什么是“符合标准的场所和设备”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不用多想就知道,如果用要求公立学校的标准来要求没有国家投资、立足于“让孩子有学上”的民工子弟学校,等于扼杀民工子弟学校。想要保全民工子弟学校,惟一的出路就是施行双重标准。对此《教育法》没有倡议,也没有禁止,是开放的。

其三,对民办学校最不利的条款应当是《教育法》第25条第3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义务教育法》和《教育法》同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根据“新法高于旧法”的法源效力原则(比较《立法法》第83条),《教育法》的“民办学校不得营利”规定当属有效。

4.如何开办农民工学校

一、许可事项名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设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三、申报资格条件:

1、组织: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拟任校长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

3、教育者及其他职工: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的教师与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应有岗位资格;要配备会计和出纳。

4、办学场地: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规模的要求相适应。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证明,如系租赁,应有租期在 3 年以上的有效证明;办学场地应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经费: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10 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开办资金在30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及善后事宜。

四、办事程序:

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2、市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市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审批条件 1、2、3、4、5、6、7 项中的书面证明。

4、考查者向市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工作日内,网上公布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5、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市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五、办事期限:

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 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内含 审批条件 1、2、3、4、5、6、7 项中的书面证明。)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5.农民工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农民工主要涉及的法律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新《劳动合同法》热点解读

5、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6、最低工资规定

7、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8、职工带新年休假条例

9、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0、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2、工伤认定办法

13、工伤保险条例

1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1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17、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9、各省社会保险征缴暂行办法

18、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0、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1、失业保险条例

22、住房公积金保险条例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农民工劳动法规

农民工劳动法规:

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1、要大力拓宽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着重教育农民工怎样正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抓住《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有利契机,再次掀起大规模地宣传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高潮。

3、推进劳动合同制度。

(1)稳步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劳动合同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农民工重要的维权凭证。今年是“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最后一年。要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为契机,推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的必备条款内容,稳步实现“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

(2)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支持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建设,将农民工纳入工会组织,由工会代表农民工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对于关系农民工切实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农民工民主推荐协商谈判代表,由协商谈判代表农民工开展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对于农民工集中的行业,譬如旅游、餐饮、建筑等逐步扩大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对于工资集体协商,还要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使农民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

4、建立工资长效机制

(1)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工资支付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必须按照约定的日期发放,并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2)拓宽工资保障金制度领域。我市自2004年建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以来,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从源头上遏制了拖欠工资的现象发生。目前拖欠工资的重点转到了道路、电力等领域。可以借鉴建筑领域的做法和取得的实际经验,将该制度拓宽到道路、电力、信息、通讯等领域,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对曾发生拖欠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也要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5、推行守法诚信制度根据监察执法掌握的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确定一批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和失信企业,促进企业依法用工。

6、探索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方面,按照《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前主要是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路桥、矿山、加工制造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7、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

7.农民工劳动关系法律依据有哪些

你好!只要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很多都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因为目前也存在很多企业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何证明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只要有工作证,同事证明,以及一些入职资料等都可以的!

第一,入职时要求签订。

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在过程中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故而在入职时劳动者务必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在公司规章允许情况下,尽量保留能证明提供劳动的材料原件。

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类似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申办贷款、信用卡的工资证明、暂住证以及单位评定员工等级的证明等,都可能被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所以劳动者应尽量保存这些资料原件。

第三,申请法院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取证。

为保护劳动者的诉讼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在目前情况下,有些社会单位是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比如各大商业银行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向这些部门调取相关的文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代发工资协议都可以视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第四,请在职期间的同事提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证人要能够证明其本身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证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存在劳动争议,否则会被视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再次,证人开庭时一定要出庭作证,单纯的书面证言一般不为法院采信。

第五,申请服务客户出具证明。

在用人单位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也是现金发放,而且劳动者也没有保留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尝试让接受过服务的公司客户为自己出具证明。如果客户是公民,则需作为证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单位,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网页链接

8.农民工的法律

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所以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工是劳动者。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

2.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应当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从法律、行政规章和政策的制定上就应当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基于户籍管理制度而产生的农民工自身的农业户口这种与劳动关系无关的因素,不应当影响到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所应当享有的任何权利。

我们现行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对于农民工是不平等的,比如在北京市,本市非农业户口劳动者、农民工、外地农民工、外地非农业户口劳动者所享受的保险待遇是不同的,从法律、政策制定之初就已经对劳动者进行了三六九等的划分。 3.造成现在农民工不平等待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同,由于农民已经有了土地作为生活的基本保障,就不能同等地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逐渐从劳动关系中独立出来,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将有可能实现。 (作者系北京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丰联立成律师事务合伙人苏文尉律师) 关于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分析 依据《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但是,目前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仍屡屡发生,几乎成了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依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仍有许多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致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

作为劳动者,一是不懂法;二是迫于就业压力,明知单位违法也没有勇气诉诸法律,只能忍气吞声。发生这种情况最多及最普遍的群体当属外地进城务工的民工,每年年底,急于返乡回家过年的农民工由于拿不到工资,到劳动行政部门、信访部门举报、投诉的民工使这些部门应接不暇,集团仲裁、诉讼的也一直呈上升趋势。

依据《劳动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是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达数月甚至一年多以后,劳动者不得已才去申请仲裁。

依据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只能保护劳动者自申请仲裁之日倒推两个月的工资,很难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反,却给了用人单位得以逃脱的机会。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述期间总计达八个月以上,还不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

面对如此复杂的程序及漫长的周期,现在,许多劳动者就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往往放弃仲裁及诉讼,而代之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在查证属实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此做法可以说一举三得,其一,不用交纳仲裁及诉讼费用;其二,简化了程序、缩短了周期;其三,不受劳动法所确定的六十日期间的限制。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普及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加大惩处力度、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简化是当务之急。 (作者系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杰律师) 期待《农民工维权益维护法》 “农民工维权”是时下最热门的讨论话题。

而事实上,“农民工维权”与“维护农民工权益”绝非一个概念。“农民工维权”是把农民工个体亦或一定范围内的有组织机构作为维权的主体,依靠农民工自体发动维权程序,需要农民工自体承受维权成本。

而“维护农民工权益”却要求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不受侵害,以及侵害后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它需要通过推进立法、加强执法监督、提供法律援助等一系列的环节来加以操作并实现。 提出“农民工维权”的口号固然基于对农民工群体人格的独立与尊重,反映出对农民工群体的信任与关怀,但这一设想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是难以贯彻与实现的。

正如抚养孩子长大与要求孩子自我保护是两个阶段、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样,现在来谈“农民工维权”为时尚早,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可能就像尚未长大的孩子,首先需要外界为其蕴育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提供周全的保护体系。想要做到维权,先从保障做起。

只有我们首先做到“维护农民工权益”,才有可能期待“农民工维权”。而这需要由国家机关、协会团体,以及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营造,而绝非一句“农民工维权”就可以解决的。

一言以蔽之,对“农民工维权”的热烈讨论无法解决现有问题,我们需要并且期待的是一部《农民工权益维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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