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规发票违反哪条法律法规(不开正规发票,应当怎么处罚)其他

鸡西律师网 2023-07-03 12:11

1.不开正规发票,应当怎么处罚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某公司开具收款收据代替正规发票,隐瞒销售收入5万余元,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追缴所偷税款2000余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处该公司偷税款两倍罚款,计人民币4000余元;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4000余元罚款。

税务机关的做法合法吗? 专业解答 以收据代替正规发票,是逃税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因该公司以不开正规发票的形式不进行纳税申报,对其处以应税款两倍的处罚是合法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处以该公司4000元罚款也是合法的。

2.无正规发票及收据的收费,法律上给予公民的权利是什么

您好,如果真如您所说,您可以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详细情况请咨询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电话:82665571。

3.不给消费者开正规发票违反法律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某公司开具收款收据代替正规发票,隐瞒销售收入5万余元,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追缴所偷税款2000余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处该公司偷税款两倍罚款,计人民币4000余元;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4000余元罚款。税务机关的做法合法吗?

专业解答

以收据代替正规发票,是逃税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因该公司以不开正规发票的形式不进行纳税申报,对其处以应税款两倍的处罚是合法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处以该公司4000元罚款也是合法的。

4.发票违法行为有哪些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二)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三)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第六十条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刑法第209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5.不开发票行为怎样处罚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情节一般

违法情形:应开未开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违法情节较重

违法情形:应开未开金额超过5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情形: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

2.处罚标准: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各地处罚标准或有不同,具体请以当地规定为准。

扩展资料(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

参考资料: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处罚 - 地税局??宜都市人民政府

6.财务支出未取得发票违反什么规定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

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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