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职业危害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化工厂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宁波律师网 2023-06-30 13:05

1.关于化工厂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有哪些

化工企业法律法规分为5大类。

第一类主席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环境copy保护法等;第二类行政法规,主要是国家安监局令。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地方的;第三类部门规章,主要是国家安监局令。

如国家安监局第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标准。如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规范;第五类地方法规、规zhidao则,是指单位所处地区下发的关于生产、安全、环保的相关法规。

这里推荐一个网站/newpage/,随着生产发展所有法规是有更新的,登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点击法律法规和标准,各类法规应有尽有。

2.煤矿职业危害评价法律依据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的职业病危害。

第四条 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第五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2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编辑 第六条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要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煤矿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煤矿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3.关于职业病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具体包括如下:一、尘肺。

具体包括: 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具体包括: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怀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三、职业中毒。

具体包括: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钡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碳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已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含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怀急性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具体包括: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具体包括: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六、职业性皮肤病。

具体包括: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怀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

具体包括: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具体包括: 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九、职业性肿瘤。

具体包括: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十、其他职业病。

具体包括: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BANNED}}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关于职业病赔偿法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就是你讲的鉴定前费用)。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二、职业病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

4.职业病方面的法规有哪些

网友提问:我国现有哪些关于职业病的法律法规呢? 律师解答:我国现在针对职业病以出台的法规有以下几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相关知识: 在参加2011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于3月11日表示,已经实施10年的《职业病防治法》今年将进行修订,除了职业病目录有望扩大之外,“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做法拟改为“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所需材料,否则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诊断。

张鸣起委员3月11日在小组会间隙表示,《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今年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正在进行的工作是简化职业病的认证程序,解决‘认证难’的问题。”

据悉,目前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申请补偿时,首先要过“验明正身”一关,即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 按照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做法,对劳动者来说搜集证据较难,不仅需要证明自己在该单位工作,更得证明长期有职业接触史等,取证时经常遭到单位阻挠。

张委员介绍说,目前考虑改为举证责任倒置,即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提供诊断机构要求的全部材料,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应当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诊断。 他透露,鉴定为职业病后的补偿问题也会有所变动,“这些已经达成共识,修订正在进行当中。”

另据张委员介绍,目前列入目录的“有名有姓”的职业病共有115个,其中最严重的是尘肺病。随着经济发展、新材料的更新和对其认识的加深,诸如“毒苹果”正己烷中毒等新型危害会不断出现,全国总工会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并积极配合推动将新的职业危害增入职业病目录。

2011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在征集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草案规定,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职业病患者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法律委员会表示,应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源头的预防和监控,草案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要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国务院提出的草案说明中提及,有少数职业病患者因其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对这部分人员的职业病救治难以纳入草案的规定办理,拟另行研究解决办法。

而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应建立专门的职业病救治基金,解决这部分人的救治问题。 “考虑到这个问题情况十分复杂,实践中对这部分人员主要通过地方政府救助解决其医疗和生活困难”,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 相关要点: 草案增加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而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履职并且辖区内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草案规定,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

5.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化工厂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3.14)整体适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整体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2.28)整体适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10.30)第1-5、7、8、9、12-16、19、21、22、23、25、27、29-35、41、42、44-46 、52、53、55、56、60-62、64、69、74、75条适用我公司。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3.1)第1、2、3、18、19、26、28-36、38、40、41条适用我公司。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8.6.1)第1、4、5、8、10-17、20、27-30、32、33、35、38-48条适用我公司。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8.1.1)第1-7、13、15、16、18、21-25、28-30、40、42-46适用我公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10.1)第1-4、8、11、28、31、34、35、41、48、51、53、60、61、68、70条适用我公司。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1-4、8、18、27、33、36-39条适用我公司。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第1-3、7、9、13-17、22-26、61、63条适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8-2008)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1997)

17,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GB 3096-93)

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2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2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2.1)

2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9.1)

2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2.1)

2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8.1)

25,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1988.10.1)

26,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1992.10.1)

27,《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2.8.7)

28,职业病目录(2002.4.22)

29,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2.3.12)

30,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3.29)

3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4.1)

32,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8.26)

3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3.9)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3.1)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1987.1.1)

3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2001.10.27)

3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5.1)

39,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7.3.1)

40,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9.5.1)

4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002.4.9)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6.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一)煤矿企业应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十二)煤矿企业应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十三)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十四)煤矿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十五)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十六)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十七)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

(十八)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十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二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二十一)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二十二)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二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二十四)煤矿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该项费用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二十五)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7.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有哪四个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为“现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技术丛书”之一,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经营、使用各环节安全管理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程与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可作为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与技术人员工作参考用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4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8

四、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42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7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63

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66

八、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75

九、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03

十、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110

十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150

十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76

十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80

十四、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85

十五、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189

十六、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200

十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210

十八、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215

延伸阅读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