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河道采砂相关法律法规(在河道采砂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
1.在河道 采砂 有哪些法律法规 规定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 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5、各省市、地方制定的《河道管理条例》
2.河道采砂治理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虽然国家目前尚无正式的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出台,但是很多地方省、市、县级相关部门均制定了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法律条文,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及《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
郭强等人通过对河北省涉及河道采砂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研究及归纳总结,主要分为水行政处罚、水行政措施、治安管理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行政处罚以及法律程序等六个部分。 与河道或采砂管理有关的水行政处罚,主要可以分为警告、罚款以及没收非法所得这三条。
如警告,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而超出范围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对于罚款的规定,《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河道、护坡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有关部门可以作出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无证开采者,视情节轻重,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买卖、出租、转让准采证者,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所得的收入强制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形式。 水行政措施则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排除障碍、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责令体制开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通过不同法律法规间的相互协调作用,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督管理,从行为上对采砂者的活动进行约束,并最终转变人们对河道采砂的思想认识,实现河道采砂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3.非法开采沙石违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采砂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盗采河沙有关法律规定
非法盗采河沙有关法律规定: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现行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第四种情况: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5.河道采沙场的规章制度怎样制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级许可,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
第 十七条申请河道采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2、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4、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5、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6、无违法采砂记录;7、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齐全;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河道采砂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采砂船舶、机具登记证书;4、用采砂船采砂的,应当提交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5、河道采砂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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