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山权法律法规(山权林权证法律知识)其他
1.山权林权证法律知识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 林权证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的林权证,该式样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首页套印“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监制专用章”,证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分别登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终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证内还设有变更登记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该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
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经颁发的林权证(山林权证、自留山证等)仍然有效。 编辑本段基本作用 林权证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作用: (1) 保护林权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调处林权纠纷的主要依据; (3) 征占林地和林地流转的必备条件; (4) 申请林木采伐的要件; (5) 明晰产权的依据; (六)资产评估、作价入股、抵押的凭证。
编辑本段权利人 基本介绍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所有权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力;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而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权能。林权权利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林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林地不得买卖。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是所有权的拥有者。
国家依法将国有林地、林木无偿划拨或者有偿出让给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是该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通过无偿划拨获得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其使用权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经营管理和收益权,不得将使用权转让。
确需转让的,应当先办理国有林地、林木的出让手续并交纳出让金。经依法出让后,受让方可以将受让期内剩余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和林木,通过建立管护责任制等形式,将林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落实到内部职工的,是劳动关系,其林权没有发生变化,林权权利人也没有发生变化。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林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林地承包后,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只是使用权变化。
林地的所有权权利人是发包者,林地的使用权权利人及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权利人是承包者。农村林地承包后,可以依法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依法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依法转让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依法出租、入股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依法抵押的,抵押期间并不转移林地、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林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在我国农村,林地资源集体所有。实际上,林地所有权有的村庄是在村集体,有的是在组集体。
关于村民对林地所有权的认知,认为在承包(拍卖)期内属于自己的,可见他们对于林地所有权是模糊不清的。由于村民对林地所有权的理解不同,因而其经营思路就会有很大区别。
例如,一些村民认为林地是自己的,在林地使用上,就产生了一些超越权限的利用方式,比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于林地所有权的确权,一般是根据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林业“三定”时已经签订清楚的“山权”单位,现在林。
2.林权法律法规
林权的法律法规有《宪法》、《森林法》、《土地改革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
延展阅读:
所谓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是一种财产权。按照民法通则和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林权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其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使用者依法对他人财产拥有的限制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林权主要表现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形式。
根据我国《宪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有三种形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的林木。
3.山权确定的归属有哪些依据
【土地估价师考讯】 确定土地权利是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简称土地确权。
狭义的土地确权,仅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即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归谁所有;广义的土地确权,是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它不仅包含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主体,而且包含确定不同土地权利的客体和内容。在实践中,土地确权更多地采用广义上的概念。
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基本法、土地法律和各种土地法规及相关法律中。一、基本法:《宪法》、《民法通则》。
二、土地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相关法律:《城市规划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水法》、《文物保护法》等。
四、土地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外合资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等。 五、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登记规则》、《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等。
六、其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在处理土地确权具体问题时,要坚持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 包含两方面的含义:(1)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城市郊区中已经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的原则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现实中存在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归国家所有,而国家所有的土地不能转为集体所有;(2)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但不能因此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三、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原则 包括四方面的内容:(1)正确处理国家所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问题;(2)正确处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3)分阶段处理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之间使用土地的土地权属问题;(4)国家所有土地的推定原则,即不能证明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4.关于维护人身自由权的有关法律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5.山权有争议如何申诉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八条 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屑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屑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
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 第十八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 (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
6.农村自留山的权属和法规是什么
自留山权属: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来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
总的来说是归属于国家,我们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自留山法规:
1、按土地管理法,农村房屋只能卖给本村符合申请住房条件的人。
2、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法,你承包的自留地,未经村许可不得转包。
3、按你们协议的意思是,你卖的宅基地和房屋,即使这个买卖合法,也仅指宅基地而言,不包括自留地。你相当于将自留地交与对方无偿使用。你可以收回。
扩展资料:
自留山无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
3、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7.农村自留山的权属和法规是什么
自留山属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
2、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属集体,林地使用权属农户,家庭是自留山使用的基本单位,农户家庭成员的增减,不影响农户“现任”成员继续行使本户自留山使用权。
3、自留山上的林木属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死亡时,自留山的使用权不属继承范围,其经营的自留山林木,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4、当农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消失,最后一名家庭成员户口迁出或死亡,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理好其经营成果的补偿后,可以收回自留山使用权。自留山使用权登记申请,由人民政府受理;自留山林木继承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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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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