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机电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机械加工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那些)其他

高新区律师网 2023-06-27 22:10

1.机械加工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那些

你好,机械加工方面有不少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和撤销机械工业部、兵器工业部的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第八机械工业部和第七机械工业部合并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务院机械工业委员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八机械工业部、司法部、地质部和任免名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五机械工业部和第六机械工业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四机械工业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三机械工业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农业机械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2.机电工程法规及相关规定是什么

1。

计量活动是以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为目的,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中使用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活动,必须遵循计量法及配套的相关法规和条例,建立相关的制度,依法使用和管理计量器具。 2。

计量器具基本特征:用于测量;能确定被测对象的量值;本身是一种计量技术装置。 具有准确性、统一性、溯源性、法制性。

3。 衡量计量器具质量和水平的主要指标是:准确度等级、灵敏度、鉴别率(分辨率)、稳定度、超然性以及动态特性等。

(合理选用计量器具的依据)。 4。

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 5。

计量基准器具: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6。

计量标准器具: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计量标准的类型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

7。 工作计量器具: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计量工作时应用的计量器具。

8。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必须具备的条件:经计量检定合格;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必须称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等。

9。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销售使用。

所以,施工企业使用的进口计量器具,必须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的合格证明。 10。

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2。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如:兆欧表、绝缘电阻表、接地电阻测量仪等。

申请周期检定。 13。

凡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除上述列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外,都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范围。如:电压表、电流表、电阻表等。

14。施工单位的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计量器具可送交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15。计量器具的选择原则:所选用计量器具的量程、精度和记录方式,适应的范围和环境,必须满足被测对象及检测内容的要求,使被测对象在量程范围内。

检测器具的测量极限误差必须小于或等于被测对象所能允许的测量极限误差。所选用的计量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技术鉴定书或产品合格证书。

16。 按国家计量局《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施工企业对在用计量器具按范围划分为A、B、C三类 17。

A类计量器具:施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用于量值传递的工作计量器具,如:一级平晶、零级刀口尺、水平仪检具等;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如:兆欧表、接地电阻测量仪、X射线探伤机。 18。

A类计量器具管理:本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按照计量法有关规定,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19。

B类计量器具: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及物资管理的计量器具 20。B类计量器具管理:可由项目经理部按《计量器具管理目录》规定,送交所属企业中心试室定期检定校准。

中心试验室无权检定的项目,可提交社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就近检定。 21。

C类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稳定,量值不易改变,低值易耗且使用要求精度不高的计量器具,如:钢直尺、弯尺、5m以下的钢卷尺。与设备配套,平时不允许拆装指示用计量器具,如: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

非标准计量器具,如:垂直检测尺、游标塞尺、对角检测尺、内外角检测尺 22。 C类计量器具管理:对新购入的经库管员验货、验证合格后即可发放使用 23。

工程开工前编制《计量检测设备配备计划书》,建立项目部计量器具的目录和检定周期台账档案。施工现场使用的计量器具,无论是企业自有的、租用的或是由建设方提供的,均需按此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并按周期检定校准,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度已知,以便能作为证实产品量符合要求的依据。

使用计量器具前,应检查其是否完好,若不在检定周期内、检定标识不清或封存的,视为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不得使用。每次使用前,应对计量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对零检查后,方可开始计量测试。

使用中若发现计量检测设备偏离标准状态,应立即停用,重新校验核准。如出现损坏或性能下降时,应及时进行修理和重新检定。

3.求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关于电气工程部分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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