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法律法规汇总(保理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呢)其他
1.保理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呢
1。
一般存在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保理是债权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基础合同,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约定将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就受让的应收账款向债权人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业务中涉及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保理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等基础合同。 两个合同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包括债务人(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债权人(基础合同中的债权人,同时也是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出让人)、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商业保理公司,即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受让人)。
2。保理融资功能应用最为广泛。
近年来,随着购货商赊销付款逐步成为主导结算方式,大量应收账款不可能及时变现,保理业务拓宽了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据了解,融资在保理业务中所占比例近80%。
3。保理商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保理以应收账款转移为前提,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取得债权人地位。 保理商依据与债权人签订的保理合同以债权人身份对应收账款进行持续性的监督管理,如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
4。债务人付款是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
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保理商为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款,包括贷款和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 保理融资应以债务人对于应收账款的支付为第一还款来源,并非债权人直接支付款项。
只有债务人未依约履行还款责任,保理商才可依保理合同约定向债权人主张相关权利。 5。
保理商在一定条件下对债务承担有条件的坏账担保。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人核准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
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基础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一般情况下不能向债权人追索。
2.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王沛云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第四条 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第五条 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 属地管理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款)。(一)商业保理企业备案表(附件1);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守。
3.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的 《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 简称ifc),一般认为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结算、代办会计处理、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
保理,实际上就是保付代理,其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 从法律角度看,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债权的让与。
银行做保理业务后, 销售商获得资金融通,并将应收帐款的收款权利转移给银行,银行则成为应收帐款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持发票副本等单据直接向购货商收款, 购货商只要向银行付款即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 这表明保理业务以应收帐款的所有权转移作为运行的法律基础。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债权转让制度, 提供了银行从事保理业务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9条至83条比较详细的规定了债权转让问题。
可以说, 合同法条款对银行从事保理业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撑。
4.保理合同中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
首先这个你有按照法律估计来做事,你跟双方签订合同了,合约里面的内容双方一定要达成协议,不能够违约,不然应当要负起责任的,除非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属于非法行为,或者合同上的缺口你签的时候没注意看,让对方握住机会违约了,这个一般程序上非法行为肯定无效,如果合同种种原因,吃败诉了也是等于无效,至于担保人,按道理来债务人一旦违约了,他也是要负起法律责任,不过你要让他签一个担保人的名字,如果没签的这份道理,你一定要录音,录音加签字这个是最好的一个证据,一定对方违约,可以叫担保人赔偿。
既然对方已经扯皮了,首先你一定要先找找你相对于的证据,还有在这段时间楼主,你估计要辛苦点先多多看看法律程序,多熟悉条例,如果没有谈话余地,有担保人的话,他不理睬,可以打官司了,你如果对法律不熟悉的话,我觉得你熟悉一下或者找找你的亲戚或者很好的朋友,帮帮你一下,有认识律师或者在司法机构上班的话,可以咨询他们一下,如果没,至少找一个懂法律的人,你请一下律师,顺便叫他们帮帮你一下,这样子你才比较顺利,所以楼主,你好好加油吧!
5.行使保理债务人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什么是保理
保理(Factoring)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保理新定义,又称保险处理、理赔。
二、行使保理债务人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是指双方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本文将要讨论的正是狭义上的抗辩权。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行使保理债务人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债务人在行驶抗辩权的过程意味着阻碍了债权对于债权的行驶,甚至可能导致债务的偿还发生暂缓。抗辩权的行使过程也是债务接受质疑的过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质疑的过程也是债权肯定的过程,如果债权没有问题,那就变得更加坚定,也躲在债务人要及时偿还债务。
6.银行保理业务有哪些要求和要点
银行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银行的保理业务可分为国内保理业务和国外保理业务两类。
定义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定义
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贸易融资
销售分户账管理
在卖方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逾期帐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帐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
应收帐款的催收
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帐款追收。保理商会根据应收帐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会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于卖方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帐担保。
业务类型
国内保理业务通俗点讲也叫应收账款融资,就是公司将您的应收款项在通过银行的审核后,转让给银行提前获得资金的业务。根据不同的类型具体可分为买断型保理业务和回购型保理业务。保理业务银行的审核点主要在对债务人(就是欠公司钱的公司)的还款能力进行审核。
国外保理业务主要是根据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而设计出的金融产品,其主要作用也是让进出口企业提前获取资金。具体产品有打包贷款,发票贴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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