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上对监督人的职责规定(法律对监察人员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其他
1.法律对监察人员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依照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2)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3)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4)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5)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6)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2)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3)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
2.公司监督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出现违法现象对外一般是由公司的法人代表来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公司的监督人负有直接责任那么对内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公司的监事,按公司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管部门的职责到底有哪些
(一)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虽然该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财政部门是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政府采购对象(即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全面监管。 (二)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政治和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组织程序而制定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及具体措施。
《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三)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的及时公开和真实、详细,是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因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汇总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随部门预算一起进行,由采购人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进行编制,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有汇总预算的职责。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五)受理采购人采购实施计划的报备 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时,要将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以便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六)审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的变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活动前或实施采购活动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法定的采购方式。对此,我国规定的是报批制,其审批权限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关于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权问题,《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七)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内容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必须推行标准化合同文本。
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八)受理采购人的合同报备 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我国实行的是备案制。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九)依法处理投诉与行政复议 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设计了多重救济制度,有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而投诉和行政复议由财政部门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在依法处理投诉或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视情况决定采购活动是否暂停进行。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是监管的具体形式。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十一)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我国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
4.劳动法对于监督检查有哪些规定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 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 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人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 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 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 控告。
5.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哪些执法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法律法规对工程监理职责和义务的规定有哪些呢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理应有如下职责: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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